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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分权问题:一个文献综述

2021-04-01刘静北京工商大学

环球市场 2021年7期
关键词:金融

刘静 北京工商大学

一、金融分权的类型和含义

对于金融分权的概念,研究学者并未达成统一意见。钱颖一和Weingast(1998)注意到我国地方政府具有通过行政手段干预银行信贷决策、获取更多金融资源的行为,较早提出了“金融分权化”的概念。崔兵(2014)根据权力性质不同,把金融分权划分为行政性分权和经济性分权。前者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下放,后者是政府向市场金融权力的下放。何德旭和苗文龙(2016)从权力类型角度将金融分权具体列为金融发展权、金融控制权和金融监管权。苗文龙(2018)根据权力主体匹配金融权力,界定中央向地方下放的权力是金融监管权和金融稳定权,政府向市场下放的权利是金融配置权和金融人事权。

二、金融分权的逻辑推演

(一)金融行政性分权强化阶段(1978-1993 年)

中国进入改革开放,人民银行总行开始改革信贷管理体制,给一些银行分支行下放一定资金权,地方政府通过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的方式获得了间接的金融资源支配权,投资冲动的加大使得社会出现信贷失控和通货膨胀的现象。

(二)金融行政性分权相对弱化,经济性分权开始阶段(1994 年-2012 年)

中央开始整治金融市场,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并逐一收回金融权力。中央收回了央行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权限,商业银行可依据国家指导原则,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发放贷款;地方政府通过央行分支机构资金权和人事权影响信贷资金的手段被减弱,转而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土地财政等方式获取金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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