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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思考

2021-03-31魏道新

关键词:科研人员活力科技

魏道新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29)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科技是关键。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点任务,科技创新位居其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科技创新力的根本源泉在于人”。党中央将科技创新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科技工作者使命光荣、任务艰巨。

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提升我国的科技实力具有决定性意义。毋庸置疑,美国依旧是当前科技实力最强的国家。中国想要进一步提升科技竞争力,加快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步伐,就要对标先进、参照一流,学习和借鉴美国等科技强国的成功经验,破除制约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发挥的诸多因素,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本文对标国际、立足国情,通过对体制机制、文化背景、政策落地等因素的分析,提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措施建议。

一、我国科技创新现状

近年来,我国科技投入和全球创新地位快速提升,已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2019年我国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2.21万亿元,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2.24万亿元,创业孵化机构总运营收入655亿元。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在量子信息、铁基超导、北斗导航全球组网等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方面进展明显,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量等指标上名列前茅。在交通运输领域,交通基础设施建造技术跻身世界强国之列,我国特大桥梁、长大隧道、高等级公路建设、外海深水筑港、300米饱和潜水、快速成岛技术水平跻身世界强国之列,引领了世界交通基础设施建养技术的发展。自主研制的交通运输装备和工程机械已成为中国制造的新名片,突破了一批交通运输装备关键技术,使我国高速列车、重载列车、城轨列车和电动汽车等交通运输装备水平跃居世界前列。

我国科技创新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国家经济发展,但与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要求相比,科技领域体制机制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短板,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还不够,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不完善,人才发展环境不够优化等,难以适应科技发展需求。科技创新,任重道远。科研人员是科研工作、产出各类创新成果的主体,只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才能顺利实现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到二〇三五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的远景目标。

二、创新活力的制约因素

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发挥不够,目前来看,无论在认识层面的重视程度、政策制定的完善性、推动落实力度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存在着影响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发挥的制约因素。

(一)政策接力效应较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两个文件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方面发挥了重大指导作用。但由于各部委、各单位配套政策衔接落地情况不尽理想,相应规章制度不连续、不及时、不协同,导致政策接力效应较差。比如:股权分红激励与现有绩效考核体系的衔接、如何量化评估科研人员的作用和贡献、科研人员创业政策与科研院所人事制度管理的矛盾等。人才管理制度还不适应科技创新要求,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的现象仍然存在。科研单位职称评定名额被严格控制,老的不退、新的不晋,一些科研人员的职称长期得不到晋升。

(二)科研项目管理“放管服”不够

科技创新活动有其不确定性。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预算制,几年的课题还没开始干就要测算出实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金额,无视科研探索工作的不确定性。中国研发经费中人力成本所占比例偏低,中国人力支出在研发经费中所占份额远低于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科研管理者在管理实践中,鲜有对研究失败的宽容心理和继续支持的决心。体制内科研人员与民营企业合作,存在一定思想顾虑。

(三)经费投入政策不连续

近年来中国研发强度快速提升,但与美国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十三五”以来,随着国家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交通运输部门原有的科技项目部署安排与管理划归同级科技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推动基础前沿技术、战略高端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部署等方面缺乏有效抓手,更不可能形成持续稳定的科技投入。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多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首先面临的是生存问题,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动力不足,难以持续取得原创性、突破性成果。科研人员作为知识密集型群体工作强度大,但待遇水平不高已影响其创新积极性,也阻碍了优秀拔尖人才从事科技工作。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更是我国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科技成果的取得,往往是千百次的实验和试错,往往是成果公布后公众的恍然大悟,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不到位,科研人员享受不到自己的劳动成果,更谈不上将成果收益投入到持续研究中去,导致科研人员创新动力不足,不利于提升国家的创新竞争力。

三、科技创新的国际借鉴

国内外多个组织都在发布全球最具创新性国家或全球创新指数名单,虽然指标和结果不尽相同,但美国和韩国都居于前列。学习国际上不同国家、不同国情的成熟经验,对于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建议措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美国具有培育创新人才的先进教育理念和模式,拥有多元化的科技体系、世界一流的大学和高科技企业,汇聚了全球一流的科学家、工程师和学者。美国的创新生态系统倡导自由开放和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其科技人员的积极参与和合理流动机制促进了创新人才的高速成长。美国为科技人才提供完善的激励与保障机制,《拜杜法案》充分激发了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形成了有效激励体系和产学研转化机制体制。

韩国采用了与中国类似的集中式科技管理体制,从模仿创新到自主创新,走出了一条符合自身国情的科技发展道路。围绕科技发展战略和目标,韩国政府制定了包括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知识产权保护、产学研合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关科学技术的法律已有200余部。韩国政府不断加大科研投入和对技术研发活动的财政、税收支持力度,对于科学技术统计信息采取完全开放和共享的态度,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建议

国家竞争的背后是科技创新的竞争,科技创新的背后是创新管理体制的竞争。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形成全社会尊重科学研究的氛围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从而让我国早日进入科技强国的行列。为此,提出若干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建议措施。

(一)拓宽科研资金投入渠道

研发经费规模是科技创新实力的基础,研发经费的配置结构则决定着国家创新体系的能力与效率。我国研发经费的资金来源不够均衡,一方面要增加财政研发拨款;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税收措施等相关方式,促进企业和基金等组织加强研发投资。基础科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决定着国家原始创新的动力和活力,是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决定性力量。2019年,我国基础研究在研发经费中所占的份额仅为6%,只有美国的1/3。我国需要建立基础研究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引导高校院所、大中型企业加强基础研究,探索科技前沿,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对于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的科研单位,要有长期稳定的支持经费,鼓励科研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组建研究团队。

(二)鼓励科研人员与企业深度合作

科研院所是人才和知识的集聚中心,研究机构与科技创新企业的合作,不仅能为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新知识和新技术,还能为企业输送人才、提供专家意见和指导,科技创新企业可为科研院所提供平台和实践场地。加强科学家与企业家深度合作,发挥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创新优势。支持体制内科研人员走向企业,鼓励科技人员兼职或创业,让科研人员利用自身技能“创收”。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创新者合法权益,强化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科研人员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合理运用股权、期权、分红等人才激励工具,让研究者获得充足的物质回报和精神回报,激发人才的创新动力。

(三)给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研究科研工作特点和科学家成长规律,合力推进政策落实,不折不扣地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到应放尽放、能放尽放,最大限度为科研机构和人员松绑。给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将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试行项目经费“包干制”。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新沃土,培育科学精神、工匠精神文化基因,营造自由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鼓励科研人员勇于冒险、大胆创新,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的行政负担,更多专注于独创性研究。建立切实可行的创新容错机制和评议制度,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重大研发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勉尽责,应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

(四)科学优化人才管理等制度

深化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科研院所用人自主权,革除制度弊端,破除“官本位”思想,鼓励科研人才尤其是青年人员潜心研究,走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道路,引导科研人员健康成长。根据科研单位人才发展现状,建立职称比例结构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与人才结构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制度,科学动态调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

五、结语

当前在中美竞争的大背景下,中美科技斗争就是国运之争,激发科技人才活力刻不容缓。本文根据我国国情,针对提升科技人员内升动力,提出了运用财政和税收政策加强基础研发投入、鼓励科研人员利用自身技能“创收”、试行项目经费“包干制”、建立实操性强的创新容错评议制度、建立职称比例结构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动态调整科研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等建议。适应未来全面科技竞争,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人员反映较为集中问题的研究,针对科技领域体制机制中的薄弱环节和短板,提高制度修定的时效性和落地实施的协同配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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