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登记难题解决的逻辑进路
2021-03-31冯涛
居业 2021年8期
冯 涛
(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河南 焦作 454000)
1 继承登记面临的现实挑战
继承登记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其继承的不动产办理权属登记的程序。基于继承关系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1991年实行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规定,继承人或遗赠人继承房产的,需要向房地产管理机关出具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但自《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施行之后,不管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联合通知》的合理性基础提出了质疑,为顺应学理和实务的时代发展,2016年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取消了继承登记需要强制公证的必要条件。但放弃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完成法律整体逻辑自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解决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继承登记中遇到的难题,反而因为具有推定效力公证文书的缺失,导致继承登记面临着比以往更大的现实挑战。
1.1 废除继承登记强制公证制度的原因
在讨论这个问题前,必须强调的是从比较法上来看,域外的不动产权变动过程中广泛存在公证机构的身影。以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和德国为例,两国均要求在变动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供相关公证文书。公证制度对整个不动产登记发挥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实质上起到了一个实质审查作用,登记机关据此直接进行登记变动,可以兼顾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登记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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