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2021-03-31
居业 2021年8期
关键词:信息化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控“两高”项目建设,进一步巩固水泥、玻璃行业去产能成果,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玻璃企业新建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行业部分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118号)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但尚未开展产能置换的在建项目。
第三条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
第四条下列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一)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严格限制在同一地市州范围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因员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三)熔窑能力不超过150 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
(四)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规定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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