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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推动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2021-03-31高建

廉政瞭望 2021年11期
关键词: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成果

高建(中)调研区人社系统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自2017年叙州区委巡察机构组建以来,就紧盯问题整改及成果运用,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推动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巡察报告报送相关分管联系区领导共60人(次),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巡察意见建议82条;发现问题1751个,已整改问题1584个,整改率达90.5%;区委巡察办移交区纪委监委问题线索106件,组织处理46件97人,党纪政务处分29件37人,移送司法机关5人。但实际工作中,巡察整改还存在一定不足,成果运用不够充分,必须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

责任意识没有树牢。一是渐弱式心态。有的党组织存在“重进驻巡察,轻巡察整改”现象,对后续整改不重视、不积极。二是单人式操办。个别党组织巡察整改工作研究部署不到位,整改責任没有落实到党组织班子成员,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乡镇综合办成了推进巡察整改的主角。三是应付式整改。有的党组织负责人没有认真落实“亲自抓、亲自改”;有的党组织错误地认为起草了制度、召开了会议、提供了材料,即可完成整改,对整改的具体措施抓得不严不实。

整改定位把握不准。一是围绕业务整改。有的党组织把巡察整改混同于日常业务性工作,未能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不注重深挖根源,陷入老问题整改不断、新问题不断出现的陷阱。二是围绕文字整改。有的党组织将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告上,忽视对整改过程的跟踪管理问效。三是围绕“大框”整改。有的党组织整改措施“调门”较高,既不能准确回应巡察反馈的问题又无法落到实处或者整改措施泛泛而谈、空洞无物,“放之四海而皆准”。

工作机制有待完善。一是认定标准不精准。不同人员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的认定有一定差别,有的问题在整改中会因多种原因而停滞或无法完成,致使整改情况也不好认定。二是协作合力不够足。虽然巡察机构与相关部门已初步建立协作机制,但对整改的各个阶段工作的衔接配合还不到位,大多时候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处置,组织部门负责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处置,对日常整改监督,尤其是长期整改的跟踪督办合力和压力不够。三是成果运用不充分。巡察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成果共享大多停留于问题线索移送,没有多渠道、多方式运用巡察成果。同时,巡察报告对巡察问题的归纳梳理不足,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全面、不精准,也影响巡察成果的运用。

夯实整改责任,推进压力传导。进一步细化被巡察党组织、被巡察党组织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实行清单化办理。巡察结束后,可由巡察办统筹抓好整改日常事务,进行倒排工期按图“施工”,及时跟进了解督促巡察整改工作进度。

规范工作流程,助推整改实效。从制定巡察整改方案、上报整改方案、组织实施整改、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送审整改报告、问题整改情况公开等各个步骤环节逐一明确时限和模板,既规范巡察整改流程,又提高巡察整改质效。

构建监督体系,强力督促整改。阶段性整改中,认真落实“四方会审”机制。巡察办除汇总“四方会审”意见外,还要收集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透过报告反证巡察反馈问题是否精准,倒促巡察监督和整改监督质量“双提升”。长效整改阶段中,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整改成效的监督,巡察机构还应根据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情况适时启动“回头看”,确保巡察持续发力形成震慑。

完善评估机制,明确整改导向。按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的标准,建立巡察整改工作评估办法。积极推动巡察整改公开规范化常态化,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评议。巡察整改结束后,组建巡察整改验收检查,结合群众评议结果形成整改情况综合评定报告,并将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情况综合评定较差的进行点名通报,并视情况开展专项整治或严肃问责。同时,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后评估制度,加强对巡察组工作情况的全面监督,确保巡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作者系宜宾市叙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代理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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