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合作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21-03-30王霜,陈明
当代石油石化 2021年6期
王 霜,陈 明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四川 成都 610041;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25)
1 开展油气勘探开发合作的时代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油气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体现为油气勘探开发合作。一直以来,油气勘探开发合作被视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水区、油气体制改革的深水区。当前无论是从落实国家政策,还是从降低高企的油气对外依存度,又或是应对紧张的国际政治经济局势等角度而言,加大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力度都是油气矿业权人面临的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自2005年以来,国家虽先后出台了各项鼓励油气勘探开发合作和进行油气体制改革的政策,但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却无法跟上,导致影响我国油气合作的错误认识、问题和风险因素层出不穷,给合作双方带来不便,甚至重大经济损失和官司。从国际石油勘探开发的合作情况看,主要产油国基本都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产品分成合同模式作为油气领域吸引外部投资和技术的主要方式。但国际通行的产品分成合同模式在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合作领域却难以落地,根本原因在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做支撑和依据,导致双方的合同约定成为无根之木。
本文在上述配套法律法规尚未跟进、国际经验难以借鉴的背景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尝试提出修法建议,希望能为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合作的顺利开展以及政策制定、立法和修法提供有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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