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时代共享交通监管现代化改革思考
2021-03-29方燕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21年9期
关键词:服务
方燕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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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1]让平台经济发展问题成为热点,作为“互联网+交通”融合的共享交通平台发展自然也如此。共享交通平台类型及其特点不同,政策处理不同,应量身定制新型监管模式。
作为“互联网+交通”的融合,共享交通业态按商业模式和服务产品性质可分为基于双边市场的平台撮合匹配服务、基于自营化的在线渠道服务和车辆在线租赁服务三大类。匹配平台(如网约车、顺风车、拼车、代驾和停车)通过搭建C2C间的信息技术链接桥梁,快速匹配司机和乘客间的即时供需信息,帮助解决打车难、停车难等出行难问题,盘活闲置的交通资源。其中网约车(和拼车、顺风车、代驾)是由平台运营商借助信息技术将社会上已有车辆、道路和驾驶员等资源与潜在乘客进行实时精准匹配,为非巡游的乘客给予的独特化预约出行服务,确保整个运乘过程的质量高、效率快、更安全。网约车和顺风车(拼车)平台运营商不直接从事运乘服务,只借助信息技术资源,向私家车主有偿提供信息匹配服务。提供运乘服务的是私家车主而非平台,两者间形成的是短期合作交易关系而非长期雇佣关系。匹配平台业务具有进入/退出门槛低(轻资产、易融资)、研发创新频繁、交叉网络效应强、直接网络效应不明显、用户粘性低等经济技术特征。
在线渠道服务是由相关运营商通过搭建B2C间的信息技术链接桥梁,自备出租车辆和专业驾驶员等资源为乘客有偿提供运乘服务,解决出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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