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
2021-03-28程冬冬
学理论·下 2021年3期
关键词:激励机制
程冬冬
摘 要:2015年《立法法》修改,不仅赋予了设区的市人大立法权,还进一步对公众参与立法方面的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这标志着我国地方立法和公众参与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公众参与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十分必要,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仍出现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普遍性受限、信息获取不充分、实效性有限等问题。因此,从建立公众参与的权利保障体系、健全公众参与的程序运行规范、增强公众参与的信息交流等方面发力,可以促进该制度的落实。
关键词: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设区的市人大作为我国基层的立法主体,其所立之法与普通百姓的生活联系最为密切。公众参与这一过程的意义重大,但实践效果却不尽人意。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回归问题本身,找到原因,然后对症下药,文章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公众参与的必要性
(一)增强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的民主性
《立法法》第5条不仅确立了民主立法的原则,而且要求要通过多种途径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该条规定不仅是公民参与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的法律基础,也是地方立法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制度化的渠道,理性、有序地参与到设区的市立法中,充分表达自己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能够全面了解不同利益主体所表达的意愿和期许,并对其进行平衡和协调,使立法活动充分反映公众诉求、体現人民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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