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违法经营生猪案探讨委托代理行为的违法责任
2021-03-28卢玉霞
中国动物检疫 2021年8期
卢玉霞
(禄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禄劝 651500)
委托代理俗称“代办”,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活动,存在于正常的商品交易、事务办理等社会活动之中,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活跃市场经济,提高商品交易的便捷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1]。生猪等畜禽作为重要的农产品,在保障区域间肉食品供应、活跃农产品市场秩序中占有着重要地位。在生猪购销活动中,有大量的运销经纪人从事着代办交易业务。然而受监管力度、守法意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在生猪等农产品委托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在类似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人员责任纠缠不清,处罚决定难以执行,严重制约着案件查办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2]。为理清委托代理条件下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思路,消除执法盲区,本文对一例委托代理情况下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的查处过程进行分析,并从《民法典》的角度对委托代理情形下的违法主体认定、违法责任区处、违法事实研判进行分析,以期为规范农产品经营秩序、遏制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参考。
1 案情简介
2021 年1 月20 日,B 省L 市生猪贩运户刘×× 给C 省D 市生猪贩运户李××打电话要求收购一车生猪,李××随即联系D 市M 县生猪养殖户赵××收购生猪60 头,活重8 700 kg,在未申报产地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将收购生猪装到了张××驾驶的生猪运输车上。李××向刘××电话沟通了生猪收购情况后,刘××按照30 元/kg 的收购价格,向赵××转账支付了生猪货款261 000 元,向李××支付了生猪收购代办费6 000 元,向司机张××支付了运输费9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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