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蛋药残超标案的有关思考
2021-03-28周子涵
中国动物检疫 2021年12期
周子涵
(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山东青岛 266071)
近年来,禽蛋中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屡有发生。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拿到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或一罚了之,或无从下手,特别是自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许多岗位经历了人员调整或轮换,导致部分一线执法人员专业技能不足,亟需专业的执法辅导。本文就如何运用禽蛋药残检测数据报告,有针对性地指导执法办案等有关内容作简要分析。
1 监督抽检
根据农业农村部指导意见,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能已交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而行业监管和监督抽检工作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发起部门的层级不同,监督抽检通常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层次,但抽检过程缺少统一的规范标准,造成许多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瑕疵。
1.1 监督抽检的常见问题
主管部门在样品采集阶段,通常不主动记录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抽检方案的执法过程,所抽检样品也存在“替样”问题。如:将种鸡蛋当成商品蛋采集,或在一个栋舍内采集多批次样品等;在样品封装过程中,也常出现未在现场混样分装、未经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样品状态、未按规范冷链标准保存样品等问题。在检测结果告知阶段,经常出现样品检测期限过长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抽检任务、未使用EMS 等规范渠道送达法律文书、未记录行政相对人签收状态等问题。在移送药残超标违法线索时,有的仅转办上级文件通报,有的仅转交检测报告,使得执法人员很难对前期监督抽检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如果盲目办案极易引起行政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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