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后的生猪调运监管新措施
2021-03-27郭丙全
浙江畜牧兽医 2021年2期
关键词:山东省
郭丙全,李 莹
(1.聊城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 聊城 252000; 2.聊城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2018年8月3日,我国发生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后,国家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及时出台防控非洲猪瘟系列政策,强化生猪调运监管,消除生猪调运给非洲猪瘟疫情传播带来的潜在风险,有效防范因生猪调运引发的非洲猪瘟疫情。山东省也相继出台了生猪调运监管新措施、新规定和新要求。
1 生猪产地检疫新措施
1.1检疫申报
1.1.1检疫申报实名制 生猪出栏离开养殖场(户)前,货主(畜主)凭身份证明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实名申报检疫。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需提供养殖场(户)的委托书,提供客观真实齐全的申报材料。
1.1.2检疫申报提供材料
1.1.2.1调运生猪(不含仔猪、种猪)出山东省的,需提供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通过的《外调出省生猪(不含仔猪、种猪)养殖场登记表》,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外调出省,变更外调省份必须重新办理登记[1]。
1.1.2.2调运种猪出山东省的,需提供种猪场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5种动物疫病发生或扩散传播风险的评估报告,非洲猪瘟实验室病原学检测报告(拟调运生猪100%检测),暂停提供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5种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自采样之日起3日内有效;对拟调运种猪采取隔离观察措施的,自采样之日起7日内有效,实验室检测报告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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