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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大数据中患者隐私权分类层级化及保护研究

2021-03-26蒋言斌蒋晓洁

关键词:信息

蒋言斌,蒋晓洁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医疗大数据属于民生服务领域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在发展中面临着机遇与挑战。一方面,医疗大数据的开发及利用能带来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另一方面,医疗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促进了不同行业间密切分享数据的行为,侵权手段也变得更为隐秘,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造成了不确定的损害。因此,在这个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应当赋予患者隐私权新的意义。

一、医疗大数据中患者隐私权的界定

就权利整体形式而言,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患者隐私权是隐私权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1]它的产生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基于患者在就医时与医院、医务人员等产生的法律关系;二是基于患者这一身份的特殊性。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患者对其个人数据享有的是人格权,是一种消极性的、不受干预的权利。就权利所含内容而言,患者的隐私信息分散在医疗大数据中,是患者数据的构成部分。患者数据也不再单单驻足于一个场所,而成为了分享面更广、利用价值更高、具有财产利益的“物品”,能够为医疗事业带来经济效应。患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隐私数据并据此享有报酬请求权和损害赔偿权。

在我国民法权利体系中,固有将人身性的民事法律权利划分为“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二元分法,但显然不能满足对医疗大数据中的患者隐私权界定。本文认为,医疗大数据中的患者隐私权应涵盖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是一种财产性人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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