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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礼义与变法新诠
——《左传》与清华简《子产》互证

2021-03-26

关键词:子产左传

马 腾

子产(约公元前579—前522年),(1)子产生年无可稽考,《左传·襄公八年》载子产为“童子”时论侵蔡必祸。《谷梁传·昭公十九年》:“羁贯成童,不就师傅,父之罪也。”范宁注:“成童,八岁以上。”《仪礼·丧服》:“童子唯当室缌。” 郑玄注:“童子,未冠之称。”可推断前565年子产在9~19岁间,权取中数则为14岁。名侨,郑国贵族,郑简公时立为卿,后得罕氏子皮授政。相郑期间,虽“国小而逼,族大宠多”,子产尚能生死以之,延续国祚。史家评曰:“子产之仁,绍世称贤。”(《史记·太史公自序》)熟习《左传》者多称道之,王源誉之为“春秋第一人”,“左氏摹写之工,亦为第一人”,(2)王源:《左传评》卷七“郑子皮授子产政”,清乾隆居业堂刻本。唐锡周言:“后半左传,全赖此人生色。”(《左传管窥》)(3)郑克堂:《子产评传》,上海:商务印书馆,1941年,第165页。凡此评论,尽显子产于“春秋”之独特意义。

不过,古代儒家道统述及子产,既不忘至圣先师“遗爱”“惠人”之誉,又不免重拾孟、荀之论,生发未能“教民”、不及“王道”之叹。这种游移,折射子产思想折衷于礼法之特征,(4)当代法史学者已揭明:“(子产)的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征,即一方面强调礼治的重要,要求贵族必须遵守礼义;另一方面又削弱了礼治思想的天命神权色彩及其习俗性,使礼治趋于自然化、社会化和规则化。他一方面强调法必须符合礼的原则,另一方面又进行立法改革,公布成文法,坚持用新法来挽救时弊。他一方面强调‘宽’是执政司法的最好方法,另一方面又主张从现实出发必须以猛为主。”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25-26页。对后世儒法分合亦不乏提示。新近面世的清华简详于郑史及子产轶事,尤其清华简(六)《子产》一篇,应是郑人阐弘子产治国之道,可佐证甄补《左传》记述,殊为可宝。(5)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第136页。本文立足《左传》等传世文献与清华简《子产》等出土文献的互证,沿子产之礼义观念、新政法制、政治管理、刑事政策渐次爬梳,以诠释子产礼义与变法的思想风貌,重述春秋法制之变革,彰明礼法宽猛之端倪。

一、子产的礼义观念:自然主义与礼仪分疏

《左传》所载子产言事,关乎鬼神巫术的讨论常发人深省。表面看来,浸染于神秘主义巫祝传统的子产为世翘楚,《左传》所载晋侯病因之释,伯有魂魄之论,为社祓禳之举,(6)参见《左传·昭公元年》《左传·昭公七年》《左传·昭公十八年》。此三事在显示子产于鬼神之事博敏熟稔之余,其实颇具深意:(1)答晋侯“敢问此何神也”之问,释其病因,子产铺陈诸多山川神话,但最终归于“则亦出入饮食哀乐之事也,山川星辰之神,又何为焉”的结论,旨在批评晋侯淫乐无礼,叔向深表赞同;(2)“铸刑书之岁二月,或梦伯有介而行”乃郑国驷(驷氏公孙黑等)良(良霄字伯有)之争余波,面对晋国赵景子“伯有能为鬼乎”之问,子产的肯定回答及那番魂魄之论,既可解释驷带、公孙段死于“伯有为厉”后,子产安抚“伯有”的人事安排,所谓“其族又大,所冯厚矣”也暗喻郑国“族大宠多”之“传统”阴魂不散,可见掣肘之多,执政之难;(3)至于为社祓禳振除火灾,子产一改“(禳)不如修德”的信念,意识到此非纯为一己信念,而是作为一国执政安抚民心、稳定秩序的必要之举,“合于礼”。至若灾后授兵登陴、戒备晋师,可察其实。清华简《子产》“有以答天,能通于神”(7)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第137页。所述,尽显其传统巫祝的知识结构与思维方式。(8)子产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有趣的文化人,既精通神话与历史,又懂得鬼神祈禳之术,既开明通达,又神秘谲诡,半是贤臣,半是巫祝”。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一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4页。然自殷周鼎革以来,统治者扬“以德配天”大旗以文饰其武功,亦削弱永恒绝对之“天命”观,周公制礼随之推进社会规范从思想到实践的人文化潮流。东周“礼崩乐坏”之际,人们进一步怀疑天命神权的价值来源,审思传统仪礼的理性依据。如学者所言,当时思想变革趋势,乃“实用或功用理性主义逐渐成为主流”,“而其主轴则是民神关系或人神关系”。(9)陆玉林:《中国学术通史》先秦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5页。

其实,子产更常流露出对鬼神迷信的拒斥态度,不用瓘斝玉瓒以避免火灾,不信龙斗禜祭能禳除水灾,更不许以龟卜决事,(10)“弗用瓘斝玉瓒禳火”事见《左传·昭公十七年》;“龙斗弗禜”“弗予龟卜”二事见《左传·昭公十九年》。还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传·昭公十八年》)的著名命题,皆足以传达其自然主义倾向与现实主义观念。(11)这或许是后来无神论与辩证道论的先声,也是开启客观化刑名学的前提。参见任继愈:《中国哲学史》第一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30-37页。于其时鬼神信仰依然浓厚的氛围中,子产不信天道能够决定人道,无疑具有反神秘主义倾向与唯物主义精神。(12)王守民:《论〈左传〉中的郑国子产》,《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2期,第111页。承子产余绪,孔子“不语怪力乱神”,即儒家扛起人文旗帜的姿态。(13)《论语·阳货》载孔子言:“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述而》载“子不语怪、力、乱、神”,《雍也》载孔子“敬鬼神而远之”。后来王充亦曾遥宗子产,誉之为“知物审矣”的“智人”(《论衡·死伪》),《变虚》篇中亦援引子产之事迹言论来阐发无神论。对意欲革新求变者而言,其中就酝酿着瓦解传统权威与规范体系的气息。不管是管仲倡“国之四维”而行霸道,还是子产言“国之大节”(14)所谓“国之大节”,即“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养其亲”。见《左传·昭公元年》。而制新法,都散播一种由旧礼而擅新法的修辞意味,显露出话语形貌与制度实质的显著反差。

崭露之际,子产便提倡“文德”(《左传·襄公八年》),执政前夕,吴季札与之一见如故,曰“子为政,慎之以礼”(《史记·郑世家》);而纵观随后身陷良驷之争以至当国的传奇履历,子产于内乱时言兄弟之情,尽生死之礼,实则始终不乏政治敏锐与灵活权变,明哲保身而弗介纷争。(15)子产两次拒绝站队,曰“岂为我徒?国之祸难,谁知所儆”?“兄弟而及此,吾从天所与”。却又先后敛伯有氏族人、葬伯有,皆曾招杀身之祸,然子皮曰:“夫人礼于死者,况生者乎?”又曰:“礼,国之干也,杀有礼,祸莫大焉。”后来,正是子皮引避贤路,授政子产。参见《左传·襄公三十年》。“礼”作为政治法宝之意义,盖如前人所论,“进步的政治家,尽管在实质问题上破坏着周礼,而在口头上却不得不挂着周礼,而且还用周礼的名义和自己的政敌作斗争,力图把自己的对手陷于违礼的地位”。关锋、林聿时:《再论子产》,《教学与研究》1962年第1期,第7页。大夫裨谌谓子产主政“合乎天命”;正卿子皮屡折服于子产明礼之举与执政睿见;(16)裨谌、子皮之论见《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左传·襄公三十年》。后世文学家刘勰亦有“国侨以修辞捍郑”(《文心雕龙·才略》)之评,子产以“礼”安身立命固国之本领可见一斑。管仲曾因“树塞门”“有反坫”而被孔子斥为“不知礼”,相反,子产处世之礼颇值称道,《左传》已可略见其反对泰侈、知度与礼的品格,(17)《左传·襄公三十年》载“泰侈者,因而毙之”;《左传·昭公八年》载吊晋平公事,子皮未听谏言耗尽财币,自叹不如子产“知度与礼”。清华简文更尽显其“从节行礼”“卑逸乐”之一贯精神:

勉政、利政、固政有事。整政在身,文理、形体、端冕、恭俭整齐,弇现有桼(秩),秩所以从节行礼,行礼践政有事,出言覆,所以知自有自丧也。有道乐存,亡道乐亡,此谓嘉理。

子产不大宅域,不建台寝,不饰美车马衣裘,曰:“勿以屏也。”宅大心张,美外态愍,乃自失。君子知惧而忧,忧乃少忧。损难有事,多难近无,此谓卑逸乐。(《子产》)(18)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第137页。

《清华简》“嘉理”“卑逸乐”之评,反映子产始终秉持“整政在身”的修身精神与“从节行礼”的生活规范,堪称“礼”之表率。但身为执政,子产不得不直面尊崇旧礼与创制新法之矛盾。“礼仪分疏”便成为一种化解策略,《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

子大叔见赵简子,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焉。对曰:“是仪也,非礼也。”简子曰:“敢问,何谓礼?”对曰:“吉也闻诸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气为五味,发为五色,章为五声。淫则昏乱,民失其性。是故为礼以奉之……。”简子曰:“甚哉,礼之大也!”对曰:“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故人之能自曲直以赴礼者,谓之成人。大,不亦宜乎?”简子曰:“鞅也,请终身守此言也。”

无独有偶,昭公四年,女叔齐竟谓熟习周礼之鲁昭公不懂“礼”,仅通晓“仪”,其依据就是鲁国统治内外交困、民众离心离德。于是,“礼”就在这类诠释中注入政治事功义涵,立基于君主权位与社会秩序的稳定。(19)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公曰:“何为?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无违者,何故不知?”对曰:“是仪也,不可谓礼。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有子家羁,弗能用也。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公室四分,民食于他。思莫在公,不图其终。为国君,难将及身,不恤其所。礼之本末,将于此乎在,而屑屑焉习仪以亟。言善于礼,不亦远乎?君子谓:‘叔侯于是乎知礼。’”见《左传·昭公五年》。周礼体系的抽象原则被剥离出来,转化成新的“天经地义”的礼概念,便昭示着“礼”(礼义)与“仪”(礼仪)的分疏。

究其时风,周礼体系效力弱化趋于形式,即所谓“礼崩乐坏”的态势下,国君执政疏忽、罔顾甚至违背礼制并不鲜见。对于周礼,子产始终秉持一种“合则留,不合则去”(20)郑开:《子产:政治与思想之间的张力》,陈明、朱汉民主编:《原道》第六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85页。的灵活态度,而“礼仪分疏”则可能引导一种崭新的规范观念。“礼仪”式微,“政刑”日彰,“礼义”叙述的抽象化随之而来。这既是旧礼内容崩坏塌陷的过程,却又是礼制理论转型重构的契机。子产分疏“礼”“仪”,将“礼”视为“天经地义”(21)春秋论制礼,有以天为据,亦及制礼为民、为社稷、为后世子孙诸义,子产游吉应持一种抽象的统合论说,随后便有晏婴所谓“ 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先王所禀于天地,以为其民也”。见《左传·昭公二十六年》。之自然秩序,“礼”原本所包含的具体规范则析离而出,不废礼义而铸刑书,其理尽在于此。子大叔援引子产所论“礼义”,从效法自然、合乎社会的角度阐发层次分明的“以礼建制”的体系。其理解一脉相承,显现礼的抽象原则,消解礼的具体内容;突出礼所容括的“自然规范—社会规范”双层特征,避言礼的祭祀痕迹;强调礼的现实意义,淡化礼的传统色彩。郑克堂曰:“(子产)平日彬彬有礼,早已为一般人所推重……他有一篇礼论……春秋时代之言礼者,未有若是之详且密也。”(22)郑克堂:《子产评传》,第183-184页。

子产礼论虽沿“法天象地”的自然思路,又牢牢落实于“民”。由于“礼”是“自然”在社会的投影,故而使民奉“礼”,可以避免“民失其性”。“夫令名,德之舆也。德,国家之基也”。(《左传·襄公二十四年》)从对“德”的叙述来看,子产的礼义深富人文色彩,落于社会人心层面,则显现出一种化解传统与革新之矛盾的合法性话语。其言“为政必以德,毋忘所以立”(《史记·郑世家》),流露子产执政所意欲达到的境界:既无不创法鼎新,又不失为德治惠政。史家深察其德效,《汉书·五行志》曰:“子产任政,内惠于民,外善辞令,以交三国,郑卒亡患,能以德消变之效也。”

然而,“礼”在激荡的社会变革中未必总合于民心,则应分别视“礼义”或“礼仪”而定。一方面,如果“礼义”与民意冲突,不违礼义之变法沦为谤政,则子产曰“民不可逞,度不可改”,“礼义不愆,何恤于人言”?另一方面,某种貌似悖礼的政治举措,实为“取媚”民众:“从政有所反之,以取媚也。不媚,不信。不信,民不从也。”(《左传·昭公七年》)这是子产稳定内政、创立新制的前提。子大叔在诠释子产礼论之时谈到“法令赏罚”的基础:“喜生于好,怒生于恶。是故审行信令,祸福赏罚,以制死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将礼之起源归为关涉情感、志趣之“民性”的思维理路,后来儒家借以阐释仁政依据的民心,法家则缘此以描述趋利避害的民性。春秋末期对礼制法令的诠释,既是后来儒家王道礼治的基点,也是法家霸道刑治的肇端。

葛兆光说:“这个时代文化人已经意识到象征秩序的是‘仪’,但使得秩序得以实现的却是‘礼’,‘礼’不只是一些外在的仪式和制度,象征之所以能够象征,是因为它符合‘天经地义’的宇宙之道,又符合‘民实则之’的理性和人性,天道与人心是赋予仪礼合理性的依据,也是仪礼的价值的来源。”(23)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一卷,第85页。当然,对于秉持实用主义的政治家而言,自然主义言说意义大抵在于传统巫术礼仪的祛魅,而不在于探求宇宙之道;而民心人欲的修辞则在抽象意义与特定情境之间游移,睿智的执政从中探寻一种关切合法性的诠释方式。子产在外交场合曾说:“求逞于人,不可;与人同欲,尽济。”(《左传·昭公四年》)行之内政自是同理,变法改革违背传统而备受争议,如子产者高倡礼义,顺乎民心,成就事功,缘于传统之名而行新法之实,传为惠政良治之佳话。

二、子产的法治实践:作封洫、作丘赋、铸刑书

子产相郑伊始,施政纲领已粲然大备,功绩斐然。《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所谓“都鄙有章”,“章”即“别”之意,主要是针对国都与郊野的不同区域制度。所谓“上下有服”,即遵从周礼序尊卑的要求,对不同等级之衣冠服饰加以区分,整饬上下之间的政治关系。“田有封洫”,即使私人田地各有疆界,确认固化土地产权。“庐井有伍”,即对井田房舍所泛指的基层实现有效征赋与军政管理。在人事方面,嘉奖提拔忠诚俭朴之官,依法严惩骄奢淫逸之徒。

周秦之际,关于土地、税收、区划、军制等方面的新政与法家密不可分,而子产往往被视为“新时代的前驱者”“法家的先驱”。(24)郭沫若:《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12-314页。归结起来,“作封洫”“作丘赋”“铸刑书”构成子产变法的三大主题,从田制(25)周秦之际土地所有制变迁改革之考述,参见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77-89、202-205页;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流动》,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32-139页。、税制、刑制等方面冲击“周礼”,反映社会变迁之风貌。

春秋已呈现井田制崩溃与土地私有之趋势,以至诸侯均着力于经济税制、行政区划的变法。(26)井田制存在与否,曾有不少质疑,但文物研究表明,四川青川出土木椟可印证井田制的存在。参见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88页。如鲁国开创的“初税亩”、齐国管仲设置的“相地而衰征”、楚国令尹子木实行的“量入修赋”,都是因社会经济变迁的适时变法。所谓“作封洫”,即严格划分土地田界,通过制度确认土地所有权。早在子产执政之前,郑国已现土地改革之迹象。《左传·襄公十年》载:

初,子驷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焉。故五族聚众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乱……杀子驷、子国、子耳。

“作封洫”之前,子驷曾“为田洫”,严整封洫,厘定田亩,侵犯贵族利益而导致大族火并,子产之父子国亦命丧其时。子产“作封洫”伊始,人们也满怀怨恨:“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赋)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27)《吕氏春秋·先识览·乐成》“伍”作“赋”。但历时三年大收成效,人们洗心革面,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左传·襄公三十年》)那么,为何子产“作封洫”一直被视为郑国新制,且缘何成功?孔颖达疏:“子驷为此田洫,正其封疆,于分有剩,则减给他人,故正封疆而侵四族田也。”论者认为,子驷利用“为田洫”的手段,把国家规定以外的私有土地全部收归国有,按井田制的分配原则另行分配。(28)沙宪如:《子产的“使田有封洫”和“作丘赋”》,《辽宁师院学报》1983年第2期,第66页。而子产“作封洫”,重在给予私田以法律的实质性承认与保障,规制私有土地再争夺与兼并,有利于稳固产权发展生产,故人们最终感怀“我有田畴,子产殖之”。

经由“作封洫”稳固土地产权关系后,子产“作丘赋”,实行土地税制改革。《左传·昭公四年》载:

郑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曰:“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子宽以告。子产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闻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济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诗》曰:‘礼义不愆,何恤于人言?’吾不迁矣。”

所谓“丘赋”,即以“丘”为单位征收军赋。杜预注:“丘,十六井,当出马一匹,牛三头。今子产别赋其田,如鲁之田赋。”“作丘赋”缘于当时邦国法权扩大化及其制度精密化趋势,符合春秋诸侯调整产权、整饬基层、扩大兵源、增加军赋的现实需要,如晋国“作州兵”、鲁国“作丘甲”。然而,如同鲁国“以田赋”,郑国“作丘赋”亦有违“周公之典”。“子产之师”(《良臣》(29)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三)》,上海:中西书局,2012年,第158页。)浑罕曰:“国氏其先亡乎!君子作法于凉,其敝犹贪。作法于贪,敝将若之何?……政不率法,而制于心。民各有心,何上之有?”浑罕讥讽子产“作法于贪”,孔子以“周公之典”反对季康子“以田赋”,责其“贪冒无厌”(《左传·哀公十一年》),亦曾同被视为“从右面来的批评”。“作丘赋”还与当时郑国事晋楚大国之财用不足有关,故国人虽极尽诽谤,子产为维系国祚义无反顾,留下“苟利社稷,生死以之”的名言。

礼仪之辨、礼法之替不唯思想观念之演进,也因春秋社会背景之变迁。(30)陈来:《古代思想文化的世界》,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第239、253-257页。礼制的崩溃、礼义的显扬、法刑的兴起,皆由现实利益与政治权力所驱动。对这一趋势的批判态度,并非如后世礼法之争执拗于制度话语权之竞胜,而必有观于其时邦国制度实质内容之演变,正如后来孔子以唐叔“法度”、文公“被庐之法”批评晋铸刑鼎。子产“铸刑书”,被视为法制史上春秋成文法公布的里程碑。《左传·昭公六年》载晋国名臣叔向使诒书子产:

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31)李燕认为“惧民之有争心也”该句属下读,争心与刑辟无关,但难以解释后文“并有争心”“将尽争之”诸语。该文就字词句义论述颇详,参见李燕:《子产铸刑书史料释义》,《北大法律评论》第13卷第1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20页。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关于“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杜预注云:“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按照这一传统注解,则不逃“秘密刑”之核心含义,尽管现代法史学者诠释各异。(32)有“罪名公开刑罚秘密”说、“原情定罪”说、判例法说、“以礼议罪”说。分别参见孔庆明:《铸刑鼎辨正》,《法学研究》1985年第3期,第64页;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86-87页;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16页;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36-137页。至于“刑书”具体所指,传世文献有限,观点莫衷一是。清华简《子产》第九段简文提供子产铸刑书之新线索:

子产既由善用圣,班好物俊之行,乃肄三邦之令,以为郑令、野令,导之以教。乃迹天地、逆顺、强柔,以咸全御。肄三邦之刑,以为郑刑、野刑,行以峻令裕仪,以释亡教不辜。此谓张美弃恶。(清华简《子产》)(33)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第137页。

该段简文可提炼出以下信息:其一,所“肄”(习)“三邦之令”“三邦之刑”作为子产“令”“刑”之历史渊源或经验,应合于叔向所言“三辟”之《禹刑》《汤刑》《九刑》;其二,从“郑令”“野令”“郑刑”“野刑”之分来看,子产颁行令刑体系大致呈现“令刑并举”“国野分制” 的面貌;(34)“郑令”是适用于郑国都邑内之法令,“野令”是适用于都邑外郊野的法令。《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裨谌能谋,谋于野则获,谋于邑则否”,证明郑(邑)与野的实际状况与治理模式显然有别,此处“国野分制”亦反映子产在立法上予以区别,与《左传》“使都鄙有章”之语相对应。其三,子产之“令”倡导“导之以教”的教化功能,“天地、逆顺、强柔”之辨透露这套“令”规范的自然主义观念及其等差性特征;其四,子产之“刑”之施行强调“行以峻令裕仪,以释亡教不辜”,(35)整理者认为:“裕,玄应《一切经音义》引《广雅》:‘宽缓也。’”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第143页。“亡教”指未受教化之民,“不辜”即“无辜”,《尚书·周书·多方》曰“开释无辜,亦克用劝”,孔安国传:“开放无罪之人,必无枉纵,亦能用劝善。”《礼记·仲尼燕居》曾载孔子之言:“子产犹众人之母也,能食之不能教也。”古人如苏轼、苏辙皆以斯说与《论语》《左传》诸评及子产之实不合而驳之,今得见清华简《子产》此语,可证苏论之审。表明其强化“令”与“仪”的功能,在适用上亦体现一定的宽缓要求与教化意义;其五,子产颁行“令”“刑”规范体系之终极旨归乃“张美弃恶”,近于“赏善罚恶”之意。合言之,若承认简文所述与子产铸刑书应有关联,那么这一“令刑体系”很可能是子产创制的对国野进行全面调整支配的规范体系。“刑”在这一体系中尤为关键,最能呈现新制特征,故《左传》载“铸刑书”,叔向曰“为刑辟”“制参辟”“为刑书”。而不管“令刑并举”“国野分制”,抑或“释亡教不辜”“张美弃恶”,均可透露这套令刑体系的精细化,及其有关调整行为、设置制裁、改变狱讼的相对具体化。惜乎,子产之参辟或刑书之形态为治国准则还是刑法规范仍难确证,(36)王沛曾指出,西周时代的“刑”为准则之义,则“刑书”应当是“准则之书”,而非“刑罚之书”。王沛:《刑名学与中国古代法典的形成——以清华简、〈黄帝书〉资料为线索》,《历史研究》2013年第4期,第19页。然而,不管从子产铸刑书一事之传扬,还是从叔向“弃礼征书”“锥刀之末”“乱狱滋丰”诸语所透露之具体化与制裁性,刑书之“刑”即便不专指刑罚,仍与之密切相关,盖为战国“赏刑”话语甚嚣尘上之先声。在最近关于清华简《子产》研究中,王捷认为子产之刑书不止于“刑罚”,广及“规范”;王沛认为《子产》篇中的“刑”当指型效先王、垂范后世的法律形式,而“令”当指因具体事项而颁行的命令、法令。子产与叔向铸刑书之争乃法律的一元与多元之争。参见王捷:《清华简〈子产〉篇与“刑书”新析》,《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第162-170页;王沛:《子产铸刑书新考:以清华简〈子产〉为中心的研究》,《政法论坛》2018年第2期,第56-58页。具体内容亦不得而知。(37)武树臣曾推断子产“参辟”或与晋铸刑鼎类似,可归纳为“刑事”“民事”“职官”三方面。武树臣:《“三辟”与“参辟”》,《武树臣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然而,《子产》第十段简文曰:“为民刑程,上下维辑。野三分,粟三分,兵三分,是谓处固,以助政德之固。”李学勤说:“疑其刑书有野、粟、兵三部分。”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第144页。李力则认同杨伯峻《禹刑》《汤刑》《九刑》之说,认为比较符合叔向书信之本意。参见李力:《从法制史角度解读清华简(六)〈子产〉篇》,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编:《简帛》第17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37-54页。

一般认为,子产铸刑书、赵鞅铸刑鼎是春秋公布成文法的典范,叔向、孔子持保守立场深加批判。(38)俞荣根指出,叔向反对的不是公布成文法,而是弃礼而任刑。参见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第78-82页。不过,正因反对弃礼任刑,抛离不以成文实在为特征的传统规范,转求以刑罚为显著标志的革新刑书,确有抵触公布成文新法之意。析言之,社会治理体系中原有各种调整方式与范围各异的社会规范,而社会发展之迅猛飞跃,却推使执政者必须敏锐察觉并毅然变法,东周即如此。若执政以激进变法与刑治推进全方位变革,在保守者看来又往往造成传统断裂、人心不古,挑战治道传统而威胁社会秩序。信而好古的姿态与圣王古制的缅怀,也同时遮蔽了理论者对社会转型的体认,使其本能拒斥一种适于“当下”的现实功利立场。(39)黄广进:《再论子产铸刑书事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39页。细绎叔向驳论之旨:铸刑书将逐步颠覆既有政治秩序、社会格局与司法传统,导致民有争心而弃礼征书,造成司法腐败与不公。叔向的保守情怀使之维持旧礼而反对新政,认为刑辟之设是“争端”的开始,其实不无倒因为果之嫌。(40)晁福林:《先秦社会思想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234页。事实上,旧礼已经丧失统治作用,世间产生新的争端,故不得不用新法来加以防范。《左传》子产以“救世”(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应之,清华简《子产》以“张美弃恶”概之,皆可见也。叔向斥之为“叔世”之征,子产谓之为“救世”之举,一个心怀道德理想主义坚守大经大法,一个秉持政治现实主义探索权变之术。(41)有论者进而诠释:“在这个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对峙,政治家伦理与思想家伦理的分野。”张维新:《先秦“铸刑书”“铸刑鼎”之争的宪政思维新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第126页。后人对此曾有精当之论,《魏书·任城王传》载:

高祖诏澄曰:“昔郑子产铸刑书,而晋叔向非之。此二人皆是贤士,得失竟谁?”对曰:“郑国寡弱,慑于强邻,民情去就,非刑莫制,故铸刑书以示威。虽乖古式,合今权道,随时济世,子产为得。而叔向讥议,示不忘古,可与论道,未可语权。”

现代有学者从叔向“惧民有争心”的论述中,“提炼”出一种面对一味倚重“成文规则”乃至走向“法条主义”的担忧,及重倡“精英话语”与“自发秩序”的理念。(42)于明:《法律规则、法律规范与转型社会中的司法——〈叔向使诒子产书〉的法理学解读》,《北大法律评论》第10卷第2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75-397页。另外,该文还从法理学与经济学视角论述子产铸刑书(“阐明”的“成文”规则)的成因与意义。不过,如果“民有争心”的结果是“不忌于上”,相对普遍、稳定、公平的法律取代君长权力意志,民众“不再畏惧统治者”“不再盲目听从处罚”,(4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52-53页。不管在多大程度上达致,那么依循现代法学视角批判审思之余,似难认同叔向之论。

就当时历史背景而言,子产之政显现一种面向民众与官员的富有“以法为教”意味的政府号令,其政治转向与社会变革之信号不言而喻。毕竟“铸刑书于鼎”(44)《左传》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汉书·五行志上》载:“郑以三月作火铸鼎,刻刑辟书,以为民约,是为刑器争辟。”颜师古注“铸刑于鼎,故称刑器”。可见铸刑书于鼎乃《左传》杜预注、《汉书》与颜师古注之共识。然晚近有不少质疑,但推测成分居多,未提出所铸刑器必非鼎之铁证。乃引人注目之政治风向标。“鼎作为礼器,用于象征国家权力,用于祖先和神灵祭祀,用于标示贵族等级,是神器。现在把等而下之的刑法铸刻在鼎上,使神圣的国鼎变成了区区‘刑器’。这既是对礼乐秩序的贬低,也是对刑法地位的提升”。(45)黄东海、范忠信:《春秋铸刑书刑鼎究竟昭示了什么巨变》,《法学》2008年第2期,第57页。与其他法家改革一样,铸刑书是进于“霸道”的“齐民术”。这种法制层面的变革,显现出的国家规范一元化往往是政治集权的信号,并呈现出立法权与司法权走向一元化的趋势。(46)郝铁川:《从多元立法权和司法权到一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转折——春秋时期“铸刑书”、“铸刑鼎”辨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76页。进而言之,子产铸刑书的革新意义在于,以赏刑为主题、强制性规则为主体的“刑书”自此占据邦国施政的绝对中心与司法裁判的权威标准。本来,西周的法律传统是以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为特征的,(47)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28-363页。而铸刑书却是整饬法律渊源、陵替旧礼体系的一声惊雷,由此必将侵夺挤兑与之并存的、具有深厚文化渊源与社会传统的“礼”规范(所谓“弃礼而征于书”),并削弱其所象征的传统治道与社会秩序;在司法活动的意义上,这将使刑书成为唯一权威与依据,情与理将被置若罔闻,即孔颖达疏所谓“设令情有可恕,不敢曲法以矜之。罪实难原,不得违制以入之”。从而,社会治理就围绕刑书运转,规则体系便一拢于刑书。

合言之,子产铸刑书于中国古代法发展深富意义:第一,以铸刑书为重要表征的变法改制,是关乎民众规范观念、行为模式以及社会结构、政治秩序的权衡决断,以现实救世需求在封建体系中处理礼法变迁问题;第二,铸刑书是反映“令”“刑”规范挣脱于传统礼治秩序的镜像,从而削弱礼治之宗法等级观念,松解既有社会人身依附关系;第三,铸刑书是对贵族“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之司法擅断主义的反叛,并推动立法权问题的重新思考;第四,铸刑书开启士人民众研习成文规范之风潮,刑名家邓析作“竹刑”,郑民“学讼”即为其证;(48)《吕氏春秋·审应览·离谓》云:“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第五,铸刑书应为子产“以法统政”“以刑为主”方略之凝结,既为古代法律规则趋于成文化、公开化、刑事化的里程碑,也或许是行为规范与法律制裁统合立法技术的嚆矢。

综上所述,子产深明“礼义”而富于变法之念,故作封洫以厘产权殖田畴,作丘赋以益国用御强邻,铸刑书、颁令刑以“张美弃恶”。毕竟子产所述“礼义”有别“周礼”,实乃一种天经地义的根本范畴,其与世推移之利国惠民法度皆凭此而生。

三、子产的政治管理:择能使之,不毁乡校

东周士人大多意识到世卿世禄难以为继,一方面是由于政令精细趋势与政治分工导向,另一方面则鉴于士人崛起态势及其参政议政诉求。就政令精细趋势与政治分工导向而言,子产之政虽未能突破贵族政治,但已呈现“择能使之”的政治分工理念。“择能使之”首先缘于子产对从政资格与才能的清晰理解,即应基于一定的专业素养与经验积累,而非随意青睐凭其潜力而任命。(49)参见《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所载子皮欲使尹何为邑,子产反对,曰“侨闻学而后入政,未闻以政学者也”。斯事既可见子产面对有知遇之恩的子皮,不加逢迎,坦诚相告,还清晰表明子产关于专业与经验作为从政条件的精湛理念。《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

子产之从政也,择能而使之。冯简子能断大事;子大叔美秀而文;公孙挥能知四国之为,而辨于其大夫之族姓、班位、贵贱、能否,而又善为辞令;裨谌能谋,谋于野则获,谋于邑则否。郑国将有诸侯之事,子产乃问四国之为于子羽,且使多为辞令;与裨谌乘以适野,使谋可否;而告冯简子使断之;事成,乃授子大叔使行之,以应对宾客,是以鲜有败事。北宫文子所谓有礼也。

冯简子能够决断大事,公孙挥博闻强识、善为辞令,裨谌善谋于野,子大叔秀美文雅善于应对,子产便在政事运转中各取所长,有序推行:第一步,向公孙挥询问四方诸侯的政令,让其撰写相关外交辞令;第二步,与裨谌一道进行实证调研,检验政策的可行性;第三步,把调研结果告诉冯简子,让其进行政策决断;第四步,政策决断完毕,交由子大叔负责执行实施。这一充分发挥各人特长的严密办事程序,使郑国政府高效运转、功绩斐然。内政外交事务的日渐复杂推动贵族议政的转变,必诉诸政府的专业分工与科层趋向,子产恰能顺应潮流,秉本执要,使官员各尽其职、相互配合。《论语·宪问》载:“为命,裨谌草创之,世叔讨论之,行人子羽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描述虽略有差别,仍意味着孔子眼中子产行政分工之特殊意义。清华简《良臣》胪列黄帝以迄春秋君王、诸侯、国相之辅弼良臣,子产是第一位也是唯一一位“国相”;清华简《子产》亦有类似记载。身为国相亦有“师”有“辅”,更是反映子产于政府体制的开创性:

子产执政端赖子皮引避贤路,后培养子大叔并授政嘱咐,鼎力延续郑祚,亦是子产善于用贤的传承。齐国晏婴评曰:“能用善人,民之主也。”(《左传·昭公五年》)后世论者将郑国能自保一时归因于用贤之故:“郑所以能自保者,亦以辞命之善,而其辞命之善,则有众贤之力耳。”(53)张栻:《癸己论语解》(下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 ,第112页。清人姜炳璋评曰:“春秋上半部,得一管仲;春秋下半部,得一子产,都是救时之相。管仲之功阔大,泽在天下,然其过多。子产之才精实,功在一国,然其过少。管仲死而齐乱,以贤才不用,而小人得志也。子产死而郑治,以犹用子太叔也。”(54)姜炳璋:《读左补义》卷四十《昭公八》,清乾隆同文堂刻本。从清华简还可看到,子产“尚贤”端赖个人公心与公平理念:

子产所嗜欲不可知,内君子亡变。官政怀师栗,当事乃进,亡好,曰:“固身谨信。”谨信有事,所以自胜立中,此谓无好恶。(清华简《子产》)(55)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第137页。

该简文可与《左传》“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互证,子产操劳邦政,助上牧民,积极以“求善”标准对官员择优黜劣适时考核,保持其尚贤政治之活力:

子产傅于六正,与善为徒,以愨事不善,毋玆违拂其事。劳惠邦政,端使于四邻。怠弁懈缓,更则任之,善则为人,勋勉求善,以助上牧民。(清华简《子产》)(56)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第138页。

更具历史影响的是,战国法家“术派”之申不害曾为“郑之贱臣”,盖耳濡目染于郑国政事分工惯例,并于相韩之际提炼阐扬这一政治分工理念,最终成为法家理论重要支柱。(57)美国汉学家顾立雅关于申不害的研究自然关注到子产,认为子产之于郑国的角色类似于两百年后申不害之于韩国的角色,子产关于政府恰当职能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也与申不害相通。See Herrlee.G.Creel. Shen Pu-hai—A Chinese Philosopher of the Fourth Century B.C.,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p.10-12. 马腾:《申不害刑名法术思想及对传统治道的影响》,《政法论坛》2015年第6期,第82页。

就士人崛起态势及其参政议政诉求而言,子产“不毁乡校”表达注重政治教训、宽容议政言论的理念。(58)郑克堂认为,不毁乡校有两个意义:不忍摧残教育、尊重言论自由。从现代立宪国家言论自由的角度观诸子产“不毁乡校”,则可认为其“足为我国全部历史增其光辉”。参见郑克堂:《子产评传》,第73页。《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

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如何?”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

子产善于以民为师、倾听民意,采纳其正确良善的意见加以实行。孔子赞曰:“以是观之,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韩愈颂之:“既乡校不毁,而郑国以理。在周之兴,养老乞言;及其已衰,谤者使监。成败之迹,昭哉可观。维是子产,执政之式。维其不遇,化止一国。诚率此道,相天下君;交畅旁达,施及无垠,于呼!四海所以不理,有君无臣。谁其嗣之?我思古人!”(59)韩愈:《杂著三·子产不毁乡校颂》,《韩昌黎全集》卷十三, 上海:世界书局,1935年,第197页。

只是,子产不毁乡校论之真意或许落于最末二句,与召公“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同符合契。诚然,中国传统的尚贤观主要不是考虑民众参政权,更多是从维护统治秩序的意义上选贤任能、体察民意。“(子产)不同意的原因并非是为了尊重乡民的言论自由权,而是从择善而从,闻过则改的角度考虑,以‘防民’为目标”。(60)马作武:《中国法律思想史纲》,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2页。同情理解之,子产“不毁乡校”之论已是古代中国可贵的重民观念。在儒门弟子眼中,子产尚贤、重民颇值称道,子贡有言:“独不闻子产之相郑乎?其抡才推贤,抑恶而扬善,故有大略者,不问其所短,有德厚者,不非其小疵。其牧民之道,养之以仁,教之义礼,因其所欲而与之,从其所好而劝之,赏之疑者从重,罚之疑者从轻。”(61)刘向:《新序》,欧阳询撰:《艺文类聚》卷五十二《治政部上·论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第938页。另一相似版本见《后汉书·陈宠传》李贤注引刘向《新序》。

四、子产的刑事策略:以宽为主,宽猛并用

相郑日久,子产曾言:“发命之不衷,出令之不信,刑之颇类,狱之放纷,会朝之不敬,使命之不听,取陵于大国,罢民而无功,罪及而弗知,侨之耻也。”(《左传·昭公十六年》)此可视作子产执政生涯之座右铭。法令丧失权威,刑罚偏颇不平,诉讼放任混乱的现象,非但为政治家失败的明证,亦是社会混乱、国之将亡的症候,故子产皆引以为耻。

对人性的认识是先秦思想家谈论治道的出发点。子产洞识“人欲”,虽显于外交场合,却表露人性难治:“夫小人之性,衅于勇,省于祸,啬于足,以足其性而求名焉。”(《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治政权变之际,亦为子大叔释治人之欲:“无欲实难,皆得其欲,以从其事,而要其成,非我有成,其在人乎?”(《左传·襄公三十年》)后人不吝褒扬子产忠恕之政,并使之与商鞅刻薄之政相互反衬:“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此即商鞅法行自贵近始之意。鞅本之以刻薄,而子产行之以忠恕,故郑以久存,而秦竟不祀。”(62)张溥论正、孙执升评点:《历代史论》,清光绪粤东文升阁本。如前所述,子产一方面推重“礼”为“天经地义”,强调“德”是“国家之基”,并“诲人子弟”“释无教不辜”;另一方面,子产有违周礼大行变法铸刑书,国人名臣不免谤议其政。子产是“宽”是“猛”,考诸《左传》尚未能确证。虽古来宽、仁、惠、贤之评说不胜枚举,然亦有如张居正言:“子产铸刑书,制田里,政尚威猛,而孔子称之曰,惠人也。”(63)张居正:《答闽抚庞惺菴》,《张文忠公集》四,“书牍九”,上海:商务印书馆,1912年,第380页。童书业说:“然彼虽以猛治民,而接受舆论,以法绳贵,而以宽济之,故能于交错之矛盾中推行渐进性之改革。”(64)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87页。如今可见清华简《子产》第五、七段简文相映成趣,确证子产“以宽服民”之理念:

以私事使民,事起货行,货行罪起,罪起民矜,民矜上危。己之罪也,反以罪人,此谓不使不戾。

民有过失、敖佚弗诛,曰:“苟我固善,不我能乱;我是荒怠,民屯废然。”下能式上,此谓民信志之。(清华简《子产》)(65)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第137、138页。

寻绎两段简文精义,不管是对治者役使压榨民众导致犯罪的反思,还是民行民风根源于治者品格的灼见,均要求治者反求诸己而宽罪慎杀。后人也确曾表彰子产劝民向善、教宣风行、几于刑措、国家大治之境界:

子产理政,城门不闭,国无盗贼,道无饥人。(《尸子·君治》)

相郑十八年,刑三人,杀二人。桃李之垂于行者,莫之援也;锥刀之遗于道者,莫之举也。(《吕氏春秋·慎大览·下贤》)

子产退而为政,五年,国无盗贼,道不拾遗。(《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子产相郑,专国之政三年,善者服其化,恶者畏其禁,郑国以治。(《列子·杨朱》)

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贾。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史记·循吏列传》)

子产相郑,七年而教宣风行,因无刑人。(《新序》)(66)刘向:《新序》,虞世南撰、孔广陶校注:《北堂书钞》卷三十五《德化》,“风俗和平,囹圄空虚”注,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1989年,第84页。

子产刑二人,杀一人,道不拾遗,而民无诬心。(《盐铁论·周秦》)

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侨之仁政。(《后汉书·陈宠传》《晋书·刑法志》)

当然,其中言及刑杀数量如此之少,或仅谓制服豪族诸事而有溢美,然亦不失为宽仁之证。至子产临终托付国事于子大叔,则传达一套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影响深远的“宽猛相济”论。《左传·昭公二十年》载:

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

子产是恩威兼施、宽猛并用之执政理念的创导者。他认为“以宽服民”是理想之道,但德治首先仰赖执政者自身的崇高道德。即便德如孔子,曾豪言“子为政,焉用杀”,为司寇仅七日,竟已诛少正卯。虽无可否认道德教化、宽政治国的崇高价值,但确有坐而论道之偏执,一朝置身政坛执掌法刑,未免有心无力而退求其次,利用猛政以收立竿见影之效。所以,子产执政以宽自是事实,然这番留予继任者的执政“宽猛”箴言仍落于“莫如猛”,并以“水火之喻”极尽其义。(67)王源曰:“子产果以猛为政,是商韩之流矣,何以为惠人乎?何以为古之遗爱乎?”王源:《左传评》卷九“郑子产卒”,清乾隆居业堂刻本。现代仍有论者认为子产行猛政:“铸刑书是郑国政治转向——从宽政向猛政转向的标志,这也是理解子产‘水火之喻’的最好的注脚。”参见刘晓东:《试论儒家语境下“水火之喻”的本义消解》,《史学月刊》2006年第3期,第33页。后子大叔继任,“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大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不及此。’”

子产的“宽猛论”周全阐释“宽”“猛”于不同层面的各自价值。儒家常关切“以宽服民”,将现实的“猛”视为权宜之计,追求“宽猛相济、政是以和”的理想;法家则沿着其“水火之喻”的思路,将“猛政”“刑治”誉作“爱民”之举,进而阐扬重刑理论。这就是子产初创、孔子诠释之“宽猛相济”论的后世启示:“儒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了他的‘以宽服民’,主张立法从宽;法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了他的‘以猛服民’,主张立法从严。”(68)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3页。此论构成理解中国法思想的一个基础,(69)石川英昭:《中国法思想的基础》,张中秋编:《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7-28页。也不啻后世所谓“外儒内法”思想形态于德刑层面的观照,盖春秋子产发其端绪。

结 语

子产尤力“惠民”“捍郑”,圣人不吝“惠人”“古之遗爱”“众人之母”“国之基石”“于民为惠主,于学为博物”之赞誉。虽有《孟子》以子产惠而不知为政,《礼记》斥子产不能教民,后儒不乏借此扬儒学弘心性道德者,然辨正之论亦多。(70)如清儒李元度之论:“顾有圣人许之,后儒反多异议者,如子产是也。……子产之德,固过于管仲,其才亦过于武侯。”参见李元度:《天岳山馆文钞》卷一“子产论”,《续修四库全书》集部第154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7-18页。毕竟,郑蕞尔之邦,虽有子产之礼义、法治、惠政,亦难成王霸之功。《荀子·大略》评曰:“子谓子家驹续然大夫,不如晏子;晏子,功用之臣也,不如子产;子产,惠人也,不如管仲。”清华简《子产》作者则发出“可用而不遇大国”之叹。(71)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第138页。后儒扼腕感怀之论颇多:“惜乎小国寡民,无可行之君,不得以肆其志也。”(72)王当:《春秋臣传》卷十八“襄公二·郑子产”,永瑢、纪昀等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四四八册史部二○六,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28页。“子产之功,不及管仲,而以无大国耳。”(73)马骕:《绎史》卷七十四《子产相郑》,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554页。子产之事功确难与管仲相提并论,也未遂其所愿,故法家后学鲜述其政。然而,子产已显露出思想观念之卓越,即一种不悖礼义而开启变法的实用精神。非惟从政治权力格局处着眼,且广及社会民生各面。这正是子产既为变法先驱,又以仁惠称后世之缘由。(74)后人不乏认同孔子之赞而否定孟子之讥者,苏辙曰:“孔子之称子产曰惠人,又以为古之遗爱。儒者由此意之,故孟子言子产以乘舆济人于溱、洧以为惠,而不知为政,甚者又曰子产犹众人之母而能食之,而不能教之夜,此皆非子产之实。盖惠而爱人,无礼法以将之则有所不行,若子产则以礼法行惠者也,孔子之说云尔。”理学家则既有苛责,亦不乏些许赞誉,真德秀说:“考其所为,惟作丘甲(按:当作‘赋’),铸刑书,见讥当世,自余鲜不合于理者。然大人格心之业,则未之闻焉,岂其所事四公皆凡庸之主,不足与有进耶?不然何其无有以一善著者?至于用人,各以所长,盖得圣人所谓器使之道,春秋卿大夫,未有能及之者,后之以权衡人物为职者当观法焉。”唐顺之:《荆川稗编》卷九十八《名世》,永瑢、纪昀等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九五五册子部二六一,第211页。

近代法学家王振先说:“上下吾国历史数千年间,其足以称大政治家者,未有不具法治之精神也……古来崇法治者,于春秋得二人焉,曰齐管仲,曰郑子产,……之数子者,皆身当危局,排众议,出明断,持之以刚健之精神,纳民于公正之轨物,卒能易弱为强,易贫为富,措一国为泰山之安,果操何道以致此乎?曰惟真知法治故。”(75)王振先:《中国古代法理学》,上海:商务印书馆,1925年,第39页。这可谓洞见春秋政治家子产在中国古代“法统”的意义以及对儒法分合的预示与启发。近人郑克堂作《子产评传》,斯言至为确当:“子产虽然打破当时的传统礼治,但他的政治才能,却淹有儒法两家之长。”(76)郑克堂:《子产评传》,第102页。于“儒”的一面,子产深谙礼义,礼仪分疏、惠民宽政、不毁乡校均对儒家思想启示甚多;于“法”的一面,子产大行变法,分工之术、刑书之铸、水火之论又无不对法家理念影响至深。(77)郑克堂对子产的总评价,以揭示“法治”在其执政的中心地位为压轴:“子产不但是法家,而且是法家的开山初祖,他虽然是一个政治的实行家,同时他还是运用法治占在政治中心,来集权于中央的。……(战国法家)主张法治,则无不导源于子产。”郑克堂:《子产评传》,第186页。概言之,子产“天经地义”的礼论与救世强国的变法,已然预示“礼法结合”之思维模式,不失为洞识中国礼法思想传统之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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