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海上执法协作机制研究
2021-03-25顾凯辉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李 科,顾凯辉
(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学院 军事法学系,成都 610200;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研究院 法制研究所,北京 100020)
海上执法是海洋治理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明确了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和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基本任务,而更加有力和高效的海上执法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保障。海洋的开放性和跨界性决定了海上执法只依靠某个国家和地区是不足以满足海洋治理需要的,势必要通过海上执法协作来最终实现执法目的。在习近平总书记“坚持陆海统筹,坚持走依海富国、以海强国、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发展道路,通过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方式,扎实推进海洋强国建设”[1]重要指示的指导下,中国正以更加积极和开放的姿态参与包括海上执法协作在内的全球海洋治理。
对中国来说,参与和构建区域性海上执法协作机制也正呈现出新的现象。宏观上,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及“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正不断指导中国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海上区域性执法协作机制的构建和运行,并试图以此引领全球海洋治理,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海洋秩序。微观上,中国海警局的转隶整编,使中国在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时,有了统一的海上综合执法力量,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同时与境外海警力量具有更为对等的身份。但是由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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