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优益权的法治思路
2021-03-25常绍荣
焦作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常绍荣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政府主导的合同,它与普通合同最大的界限就是其享有行政优益权,虽然它拓宽了政府追求法治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渠道,但是由于实践中关于规范行政优益权的措施较少,出现了行政主体经常肆意或者消极行使此权力的情形,因此为了完成行政合同的内容,就需要设立相关措施来使行政优益权的运行法制化。
1. 行政优益权的现状描述
1.1 行政优益权的形成来源和内涵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公、私法相互结合的产物,同时具备了行政强制属性的公权力和契约自由属性的私权利,它以政府和行政相对人的双方意思自治合意为基础,行政主体一方通过形式上的平等姿态,运用对话协商的方式去追求行政目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去签订协议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作为一种私法上的契约自由因素逐渐融入公法上的行政行为,行政合同适用的范围从土地承包、政府特许经营等传统领域逐渐发展到教育培养、文化服务等新兴领域。伴随着平等、自由协商等私法规则逐渐交融到公法领域,导致公法领域的行政职权向权力的契约化形态转化:“其部分权能以行使合同权利的手段获得实现, 其余则以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表现为合同权利的例外——行政优益权”[1]。行政优益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在法律理论领域充斥着不同的争论,江必新教授曾这样描述:行政优益权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合同中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地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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