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西北民族地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农村治理体系
2021-03-25张鹏
鄂州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张鹏
(新疆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2019 年10 月31 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们要“建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 在西北民族地区构建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我国在长期的乡村民众治理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的经验, 西北民族地区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需要牢固的乡村治理体系作为支撑,这也是西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进一步转型、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一、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内涵及其历史必然性
(一)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内涵
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本质在于提升群众在美好生活中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国家在包括西北等广大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实施自治、 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举措,其中自治是三治结合的核心, 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的体现形式,而法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保障,为乡村体系的运行提供有序的制度保障, 德治起到支撑器的作用,对基层组织的的运行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三者三治结合发展,促进农业地区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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