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监察官法:解决人的问题有多重要
2021-03-25夏芯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1年11期
夏芯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督的专责机关,具有鲜明的政治机关属性,其性质和地位不同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具有很强政治性的特殊机关中履行职责权力的监察官是谁?他们由何而来、为谁做事、如何履责?廉政瞭望·官察室专访了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蔡志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任建明,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毛昭晖,“四川省十大中青年法学专家”称号获得者、四川省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唐清利。
正确认识监察官的政治性
廉政瞭望·官察室:监察官法总则中提到,“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是没有的。怎样认识监察官法对监察官作出这种政治性的规定?
唐清利: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这一重要制度安排,就已体现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方向和重大政治原则。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任务,根本就在于“四个意识”“两个维护”,因此,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首先切入的是政治问题。赋予监察官政治属性,解决了合署办公难以从制度上对从事监察工作的人员身份进行辨识的问题,理顺了这支队伍由何而来、为谁做事、我是谁、谁是我这四个关键问题。因此,监察官法是监察事业的保障法,是监察官的责任法。
蔡志强:监察官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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