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工作者谈监察官法:是保障更是责任
2021-03-25许然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1年11期
关键词:队伍
许然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在实务工作者眼中,监察官法是保障法还是责任法?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如何优中选优,把握监察官任职条件?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采访了多名从事纪检监察实务的人士。
哪些人能成为监察官?有常规,也有例外
事实上,监察官法草案二审稿就对监察官的范围进行了修改完善。
正式出台的监察官法规定了应当纳入监察官范围的四类人员:各级监委组成人员,监委机关中的监察人员,派驻或者派出到相应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同时明确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不纳入监察官范围,但参照本法进行监督管理。
有人提出疑问,地方纪委监委中不兼任监委委员的纪委常委是否应当纳入监察官范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干部贾金峰表示,这些人员同样有领导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并从事相应监察工作,应当依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的规定纳入监察官范围。
除了规定的上述四类人员外,就一般纪检监察干部而言,哪些人有资格进入监察官队伍?监察官法从第十二条到第十八条对担任监察官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比如突出政治标准,要求忠诚干净担当;突出专业性,比如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
在同等资质下,从事监察工作的办案人员被纳入监察官范围是毋庸置疑的,也有人认为综合科室的干部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办案,但也承担着日常监督和宣传教育的职责,所以是不是应该也纳入监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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