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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围猎”与“被围猎”利益链

2021-03-25崔会敏张雪斐

廉政瞭望 2021年11期
关键词:围猎行贿者政商

崔会敏 张雪斐

“围猎”与“被围猎”是对行贿和受贿的形象比喻。不法分子或利益集团通过各种各样的“糖衣炮弹”,把领导干部一步步“赶入”围场,引入他们设置的陷阱之中。此时,这些领导干部或想逃却走投无路,或欣然接受“被围猎”,最终与利益集团结成长期利益同盟关系,成为为其牟利的工具。

“围猎”行为性质恶劣,不但破坏亲清政商关系,而且恶化营商环境、污染政治生态。十九届中央纪委多次在全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坚决防范各种利益集团“围猎”领导干部,坚决斩断“围猎”利益链。

利益链是基于生产关系、交换关系、群体关系或亲友关系而形成的相互交织连锁的利益关系。利益链上的人群之间往往具有常态性利益输送或交换,或如上下游之供给,或如共生圈之互依,一赢俱赢,一损俱损。“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主要发生在领导干部和商人之间,其实质在于权钱交易。

利益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其中最常见的是通过政商勾结形成的利益链,政商之间的利益链大多都是直接的权钱交易,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承接工程项目、项目审批、工程款拨付等。

通过行政机关上下级关系形成的利益鏈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形式,这种利益链表现领域主要是在职务晋升、工作关照等方面。

人员构成复杂、形式较为隐蔽的是通过权力掮客形成的利益链。作为受贿方的领导干部,是通过权力寻租“卖钱”;作为行贿方的商家,是出钱“买利”;作为权力掮客,是“贸易生财”。权力掮客的组织化运作也越来越明显。他们以公司化的运作模式,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等过程中,帮助一些企业中标,收取巨额的“咨询费”“业务费”,并按照相应的比例分给领导干部。权力掮客的隐蔽性,让某些领导干部认为自己的腐败行为有了“安全阀”,更肆无忌惮,由此形成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利益联盟。

在“熟人文化”传统下,通过建立熟人关系形成的利益链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如果行贿者直接送上金钱、物品等,往往会直接引起领导干部的警惕。但如果是以熟人的身份,针对领导干部的喜好,使用各种柔性手段形成情感连结,最终就能“温水煮青蛙”,使领导干部陷入受贿的陷阱之中。“围猎”者通过不断向领导干部输出各种资源,而不要或者很少要回报,通过以此来与领导干部建立起“熟人关系”,突出交往的情感成分。在关系紧密之后,“围猎”者逐渐加大腐蚀的成本,而此时,“被围猎”者防御心态逐渐减弱,把“权力寻租”当成是朋友帮忙。

利益集团之所以能够“围猎”成功,领导干部之所以“被围猎”,二者形成腐败利益联盟,其中既有外部环境的因素,也有领导干部自身的原因。

第一是政商关系异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商关系逐渐出现异化。一方面是我国政府权力界定不清。在我国的市场经济进程中,政府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政府的权力还缺乏一个完善的标准和界限。可能导致政府的“手”伸得过长、管得过宽,再加上政务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政府工作人员就会有机可乘,进行权力寻租,出现权力资本化现象。

另一方面,政商之间沟通交流不畅。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官方网站上的政策公示、参加政府举办的听证会和座谈会以及当选政协委员或者人大代表。政府官方网站覆盖面广,发布的内容多,企业很难及时准确地找到相关政策和信息。而当选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一般都是有威望、有实绩的大企业家,就会导致中小微企业的相关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关注。

第二是监督效力不足。监督主体普遍存在上级疏于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以及党员群众无法监督的问题。监督客体往往存在自我监督意识薄弱、不愿接受监督的问题。此外,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公权力缺乏制度化的约束,由于权力配置上的高度集中,导致“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其直接后果就是对公共资源决策、分配过程的随意性。

第三是惩戒威慑力不够。惩戒威慑力的不足与惩处率不高有关。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腐败案件的惩治往往重受贿而轻行贿。这是因为在法律层面上,行贿罪的构成比较严格,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的界定相对复杂,而区分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也有困难。从实践层面上来看,行贿者行贿的隐蔽性较强,查处受贿案件需要行贿者的配合。

此外,对腐败案件的查处率不高、选择性执法也是惩戒威慑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国际上用“腐败黑数”来衡量从事或涉及腐败公务员中没有受到查处的比例,现阶段我国的“腐败黑数”仍然较高。我国相关的执法人员具有某些自由裁量权,容易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进行选择性执法。

第四是领导干部底线意识不强。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为人处事的逻辑在于人情关系而非制度理性。“围猎”者往往以人情往来为由,通过探知领导干部的喜好甚至动态,在逢年过节给其送礼,或者是在领导干部家中有困难之时主动伸出援助之手。这些“围猎”者有的是为了获取短期的利益,而有的则是为了与领导干部保持长期的交往,把人情往来逐步演变成人情工具。如果领导干部的底线意识不强,认为“围猎”者的这些行为都是正常的,并欣然接受,就会陷入对方精心设计的陷阱之中。

要遏制“围猎”之势,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最终胜利,就必须斩断“围猎”与“被围猎”的腐败利益链。

首先,要明晰政商界限,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一方面,要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政府要进行简政放权,尽量减少对市场的过多干预,让市场自己进行调节,以此来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激发企业的活力,还要继续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定期的对相关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实地了解企业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面临的难题,积极倾听企业的诉求,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实现企业的良性运转。

其次,要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提高监督效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实质上是对权力的监督。要增强领导干部接受党员群众监督的意识,完善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升专门监督机关的独立性。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党员群众的监督意识,维护自身的民主监督权利。此外,还可以结合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有关手段,有效开展网络政务公开、网络监督举报等,同时,还可以建立领导干部的廉政诚信信息系统,全方位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再次,要提高腐败行为查处率,增强惩戒威慑力。既要“老虎”“苍蝇”一起打,也要行贿受贿一起查。可以通过实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形成公开、共享、实时更新的制度体系,破除行贿者的不当行为。同时可以通过完善对于行贿罪的认定,完善行贿法律条文,来加强对于行贿者的惩罚。此外,还要通过提高腐败的经济成本法律成本来加强惩戒的威慑力,要对政府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做出严格的限制并进行监督,避免选择性执法行为的发生。

最后,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底线意识教育,转变人情文化观念。人情文化只是一个幌子,掩盖不了利益交换的实质。一方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从其心理上塑造和提升道德素养,增强其公仆意识,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加强其党性修养,正确看待权力和使用权力。另一方面要开展预防教育,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使其自觉抵制行贿受贿,打破人情文化形成的怪圈。(作者分别系河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反腐警示专题片《围猎:行贿者说》讲述了不法商人围猎云南原正厅级干部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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