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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异地商会的发展及问题的化解

2021-03-24吴志国张辛欣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

吴志国 张辛欣

摘要:当代中国异地商会已形成较完备的庞大组织体系和纵横交错的网络,说明异地商会对民营企业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也表明企业发展对信息、信任、合作等软资源的渴求,这是异地商会组织化发展的内在根源。在发展过程中,异地商会也遭遇了法律地位不明、管理体制机制不顺、自身治理结构不完善、筹资能力弱等問题,亟需完善立法,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并落实财税支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

关键词:异地商会;组织发展;组织网络;新型政党制度;国家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1)02-0038-11

中国的异地商会大规模兴起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般认为1995年昆明温州商会是我国大陆地区的第一家异地商会。昆明温州商会成立后,陆陆续续有一些异地商会成立,不过一直到2004年左右,并未蔚然成风。这个时期的异地商会以温州异地商会最引人注目。1995-2004年,可视为我国异地商会兴起的第一个阶段。总体而言,这一阶段,中国大陆地区的异地商会呈加速发展态势,但并未大规模发展。2005年之后,各地的异地商会快速发展,如雨后春笋一般,至2016年已超过10000家。这一时期,不仅数量快速增加,而且商会的平均规模(会员数量)也迅速扩大。同一家异地商会在成立之初会员数量可能只是上百家,但是几年后很多异地商会的会员数量已有上千家。

一、异地商会已形成庞大的组织网络与组织体系

(一)异地商会的组织网络

经过20余年的发展,异地商会从最开始以温州商会为主,到其他各地仿效;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到中西部省市;从省会城市到一般的地级市,甚至县城;从最初大多以省域为范围组织异地商会,到逐渐分化出以地级市、县域命名的异地商会,逐渐形成了异地商会的组织网络,并且该网络不断扩大,不断织密织厚,相互间的沟通联络、互相合作都在增加,甚至出现机制化的联系与合作。异地商会的组织网络纵横交错,遍布国内外。

同一省籍的商会网络以湖南商会为例来说,2013年,湖南省的异地商会发展到201家,除西藏外,30个省、市、自治区和港、澳、台全部成立省级湖南商会。[1]这是2013年湖南异地商会的网络概况:基本覆盖全国省会城市,并已覆盖170个地级市。到2015年,湖南异地商会实现了省内14个市州、省外150个城市、境外18个国家和地区的网络覆盖。[2]

不仅省级的异地商会如此,地市级甚至县级的异地商会也逐渐形成网络。比如,温州异地商会2013年已经达到245个,表明温州商会网络不仅覆盖了省会城市,还覆盖了200多个地级市。又如,至2014年,福州市及所辖部分县(市)的异地商会已登陆全国50多个主要城市,全国的榕籍异地商会已达126家,而泉州市在外成立的异地商会超过200家,其中冠名泉州的异地商会就有60家。[3]

异地商会的网络联系并不限于同乡之间,很快就扩大到非同乡的其他商会。这表明,异地商会网络具有开放性,并不是将网络联系局限在同乡圈子范围内。比如,2008年,在云南,包括云南省湖南商会在内的14家省级异地商会建立友好交流机制,共谋合作发展,[4]在北京,包括北京福建商会在内的20家省级商会结成商业联盟,初步实现了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5]2011年7月,北京陕西商会联合北京山东商会、北京广西商会、北京湖北商会、北京云南商会等几家省级异地商会举办第一届北京异地商会会长联席会议。[6]

随着中国大陆异地商会组织的增加,其网络不仅覆盖国内,而且延伸到海外,与此前的海外华商网络连接起来。海外华商网络一般以中华商会的形式存在,如澳大利亚中国总商会、新西兰中国商会、俄罗斯中国总商会。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大陆居民出国经商创业的人数增加,有些地方又出现了以中国某地命名的异地商会,如巴西浙江商会、日本温州总商会、加拿大温哥华湖南商会。2013年,湖南人在美国、加拿大、老挝、越南、泰国、阿联酋、南非等10多个国家成立湖南商会。[1]到2014年,泉州人在境外成立的异地商会也达到10家。[3]异地商会也有以会馆的形式存在的,比如法国福建会馆,当然会馆的同乡会性质更浓一些。

异地商会网络运行有几种制度化的机制。一是建立总商会,将所在区域的异地商会联系起来,形成网络。2016年10月,浙商总会成立,全国各省区市的浙江商会都派代表参加成立大会,[7]各地的浙江商会有了更正式的联系网络。湖南省的福建商会也成立了福建总商会,该省的福建各地商会也有了更加正式的制度化联系。二是由政府牵头建立的商会间协作机制。2008年,湖南省经协办(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湖南异地商会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湖南异地商会协作区运行办法(试行)》,依托湖南省经协办驻外办事处及各湖南异地商会平台,根据全国湖南异地商会地域分布情况,共设立西南、华北、华东、东北、华中、华南、西北和在湘异地商会等8大协作区。协作区实质是依托异地商会的组织网络,在加强信息交流、增进商会互动、共享社会资源、实现协同发展等方面做了有益探索。[8]这种制度化、机制化协作网络是政府促成的结果,但其基础还是共同利益。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交流机制。比如,2008年,在云南,包括云南省湖南商会在内的14家省级异地商会建立友好交流机制,共谋合作发展,[4]在北京,包括北京福建商会在内的20家省级商会结成商业联盟。[5]2011年7月,北京陕西商会、北京山东商会、北京湖北商会、北京云南商会、北京广西商会等几家异地商会共同发起举办了第一届北京异地商会会长联席会议。[6]四是成立异地商会联合会。比如,2013年8月,广东正式成立全国第一家省级的异地商会联合会。2013年9月,湖南也成立了异地商会联合会。各联合会以异地商会为主要的会员来源,会员均达到上百家商会。这种联合会是更稳固的网络,其网络规模相当庞大。

网络化后异地商会的动员能力强大。比如,中华邵商联合会的会员达2.8万多家,在国内,遍及北京、上海、广州在内的40多个大中城市,在境外,拓展至老挝、越南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多达2.6万亿的固定资产总额,投融资能力约30万亿元。[9]邵商是以一个地级市(湖南邵阳)的籍贯范围构建的全球范围内的邵陽籍异地商会网络,其网络范围已如此之广,潜在的资源动员能力已如此深厚,更不要说省籍异地商会网络组织的动员能力。比如,2014年,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拥有多达16500家的会员企业,涉及20多个行业,年产值6500多亿元。[3]这是一个省级闽籍商会的情况,而当时福建已有省级的闽籍商会33家。虽然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的会员实力可能是最强的,但其他省级的闽籍商会实力也不会很差。保守估算,33家省级的闽籍商会会员数量可能在30万家以上,年产值可能达到几万亿。

(二)异地商会的组织分化

异地商会直接管理的会员是有数量限制的,超过一定的限度就产生直接管理的困难,异地商会一般是以组织分化来解决这一问题,异地商会组织分化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分化出新的异地商会,一般按更小的地域范围成立新的异地商会,比如以前是按省域成立,新的异地商会以地级市或县为地域范围设立。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所在地的地域范围缩小,乡籍范围仍是按省域限定。如荆州市湖南商会,所在地由湖北省缩小至其地级市——荆州市,但乡籍范围还是湖南省。这表明荆州市湖南商会从湖北省湖南商会中分化出来,或者说湖北省湖南商会分化出了荆州市湖南商会。浙江商会的分化也多半是采取这种形式。比如,在湖南省,既有湖南省浙江商会,也有株洲市浙江商会、湘潭市浙江商会。另一种形式是将乡籍范围由省域缩小至地级市甚至是县域范围,比如,2009年,福建省各地级市在省外都有异地商会,甚至一些县市也成立了异地商会。[5]这些闽籍的异地商会是以地级市甚至县域为乡籍范围。这些分化出来的异地商会往往以分会的形式与原来的异地商会保持密切联系。

二是设立分会或分支机构。这是一种不完全分化的形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地级市或县设立分支机构,另一种是按行业设立专门委员会。前者如山东省河北商会已在济南、烟台、威海、淄博等地设立了分会。[10]广东省湖南商会成立了10多个办事处分支机构。[1]按行业组织分会的例子也很多。2013年,陕西省湖南商会结合湘企湘商的实际,在西安区域内已先后成立了箱包、服装、电子、汽配、食品、装饰6个分会。[11]同样,广东省湖南商会也根据会员企业从业情况,组建了纺织、湘菜、皮革、家具等专业分会。[1]

还有些异地商会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分会的组织形式,既有区域分会,也有行业分会。比如,北京福建商会根据福建各地市和各行业特点,对各分会的成立积极支持,指导分会运作形成良性的体制机制。北京福建商会与其分会构建了新型协作关系——“分会工作,总会支持;总会活动,分会参与;市场资源,大家共享”。[5]湖南省浙江商会、上海市湖南商会、湖南省广东商会、长沙市泉州商会等出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加强了行业分会和区域分会建设。[12]天津市湖南商会2012年成立后,开始确立“天津市湖南商会=一个商会理事会+多个行业领域分会+若干地市联谊会”的组织发展格局,始终坚持三条主线并驾齐驱的思路,在不断强化商会理事会层面顶层设计、综合协调和领导能力的同时,鼓励和支持成立各行业分会及地市联谊会。继餐饮业、物流业等行业领域陆续成立分会,部分地市联谊会相继成立。[13]这表明,异地商会采取区域分会与行业分会并存的情况也很普遍。这些专业委员会、办事处或者分会的分化程度不如成立新的异地商会那么明显,但已有分化的趋势。分会或分支机构经常单独组织活动,已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一种两全之计,既可增加管理上的便利和效率,又能在必要的时候联合活动。总之,成立何种类型的分支机构主要根据异地商会会员的需要及实际情况来定。

(三)异地商会的组织体系

从异地商会的组织网络与组织分化可大致梳理出异地商会的组织体系。这里以浙江商会为例来说明。2016年10月,浙商总会成立,将全国各地的浙江商会联系起来,类似于浙商的全国性组织。浙商总会下面是各省的浙江商会或各省的浙江总商会,然后是各地市、甚至县的分会,大致形成了一种类似于行政级别的组织体系。其他大多数省份的同乡商会组织体系没有浙江商会这么完备,但也有类似于浙江商会的组织体系。异地商会组织体系内部的运行机制与行政运行机制不同。各级异地商会间,总会与分会之间是一种协商式而不是命令式的互动机制,组织体系的内部关系是互利共赢的。

二、异地商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一)异地商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目前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依据是《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层级不高,只对社团登记管理的程序、条件做出了规定,并未对各种社团的性质、功能等做出规定。依据该条例,民政部对异地商会的管理出台文件进行规范,不少省市的民政厅也出台登记管理办法或细则,但这些文件的立法层次较低,随意性较大,而且各地的具体管理办法不统一,导致不少异地商会至今定位不清,无法登记,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既不利于对异地商会进行实质性管理,也制约了异地商会开展活动、服务会员,限制了异地商会的作用发挥及其自身的发展。

(二)政府的管理体制机制未理顺

近年来,虽然各地对商会类组织取消双重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异地商会直接登记注册。但同时,又将工商联统一指定为异地商会的“业务指导”机关,仍带有双重管理的意味,也并未理顺对同乡商会的管理,其症结在于将登记注册与日常的实质性管理(即现在所谓的“业务指导”)分置于不同的机关,给管理带来麻烦。

(三)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商会班子建设有待加强,多数商会还停留在会长治会阶段,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不高,一言堂、派系斗争经常困扰异地商会发展。有的异地商会选举不规范,甚至引发恶性事件,严重撕裂了商会。比如,2006年郑州市温州商会换届,因会长选举而致该商会严重分裂,失去相当多会员(包括副会长)企业的认可,处于半瘫痪状态。[14]这还是一向以“抱团”著称的温州商会,其他同乡商会自然也未能幸免。如2013年底至2014年初,湖南省广东商会也因会长选举的问题而严重分裂,处于半瘫痪状态。[15]

(四)筹资能力不强

异地商会的运行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助、经营与服务收入、理财收入。调研发现,至少三分之一的异地商会运行经费紧张,筹资能力弱,既影响了商会的正常运行,更影响了商会工作的开始,影响了商会为会员服务的能力提升。有的商会的运行经费几乎就靠会长支持,如前述广东省河南商会、广东省安徽商会。但长远来看,这对商会的发展并不利。会员不缴会费或象征性地缴纳会费,无形中降低了会员的责任感,也容易造成会长的一言堂,使商会过多服务于会长企业。此外,会长企业一旦出现经营问题,商会运行经费就出现危机,对商会造成致命打击。但现实中,会费缴纳不积极的异地商会并不少,会长大力支持的也有一定比例。这些都不利于商会的发展。商会服务能力弱,会员被服务感不强,导致会员缴纳会费不主动,商会因经费拮据,又无力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恶性循环。

三、问题的化解

从外部因素来讲,主要涉及法律、政策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从内部因素来讲,主要涉及异地商会自身的建设。

(一)出台《商会法》明确异地商会的法律地位

要保障异地商会有序发展与壮大,首先要明确其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性。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异地商会的法律地位还不甚明确,立法已大大滞后于我国商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目前,界定异地商会法律地位的只有一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但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层级不高,而且该条例属于程序法,只是对社团的登记注册管理作出规定,并不涉及大量实质性管理的内容,法律地位、主管部门、日常管理、主要职能、换届选举等重要内容恰恰是通过文件规定来实行的,随意性大,权威性低,不利于商会组织的发展。这从异地商会的换届选举纠纷频发就可见一斑。在换届选举中,不少异地商会领导层,尤其是会长专断,随意改变章程,违背法定程序,严重缺乏契约精神、法治理念,为一己私利不惜破坏商会的整体形象。而反对者也鲜有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而是以“闹事”解决。这些问题,既表明双方缺乏契约精神、法治理念,也是法律缺失所导致的后果。试想,如果出台了《商会法》,明确规定商会领导层的最长任期、修改章程的程序、领导层的交接等内容,就不至于异地商会换届选举纠纷频发。因此,亟需出台一部《商会法》来规范、保障各类商会的有序发展。从2001年起,就有人大代表呼吁尽快出台《商会法》,也几度酝酿草案,但时至今日仍未出台,亟需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尽早出台《商会法》。

(二)理顺对商会行政管理的体制机制

为改变广受诟病的双重管理体制,近年来,国家也在探索对商会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革除双重管理体制的弊病,由民政部门行使登记管理职能,由工商联行使业务指导职能,用“指导”而不是“主管”一词,以示这一体制不是双重管理体制,但仍然有浓厚的双重管理的意味。

在以前的双重管理的体制下,有一部分异地商会就是挂靠在工商联下面,由工商联“主管”,福建省工商联在调研中就发现,工商联对异地商会“有主管无职能、管不了也管不好”。[16]实际上,对异地商会的行政管理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的问题,二是服务的问题。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管理与服务往往是一体两面的问题。福建省工商联说的“有主管无职能”恰恰反映这个一体两面的问题,即要服务好异地商会,必须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而工商联恰恰不具备行政职能,也没有行政权力,所以出现“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问题。从管理的角度来说,管理最重要的是制约与规范,那么工商联有什么职能和手段来制约与规范异地商会?反过来说,服务方面,异地商会遇到困难,需要向政府部门反映诉求,需要解决问题,工商联由于没有行政职能,靠其自身往往解决不了,要协调别的部门来解决,而工商联本身的协调能力也相当有限。在调研中,异地商会反映,它们都是依靠自身的资源和影响力找党政部门或领导反映诉求,协调解决。如果是这样,那么工商联在异地商会的眼里就没多大作用,也没什么权威。

新的管理体制虽然力图革除双重管理体制的弊病,但这一目标并未完全实现。在新的体制下,异地商会是工商联会员,工商联与异地商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与此前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表述上不同,但实质关系并未有变化,因为异地商会的发展诉求没有变化,反而出现新的问题。正如有工商联的同志反映,“指导”这个词是非常含糊的一个表述,难以把握。并且,由于划归工商联“指导”,在对接政府部门、解决诉求方面,异地商会感到更难了。从异地商會自身的角度来看,多数异地商会还远未达到能理性地自我管理的程度,常见诸报端的异地商会换届选举纠纷就是明证。这就需要行政权力良性规范、积极引导异地商会的有序发展,而不是以“自治”的名义放任不管,任由纠纷发展。本来,工商联是工商业社团组织的联合组织,与商会性质类似,是联系、团结广大工商业组织的一个社团,现在赋予其行政管理职能,是一种异化,也是一种权力配置的错位。

但变双重管理为一元管理的大方向没错,双重管理体制的弊病主要是由登记注册、年检与日常管理、监督、指导两者分离所导致的。将这两大权限统一由一个部门行使就能变双重管理为一元管理,革除双重管理的弊病。具体到商会,将对商会的登记、注册、年检权从民政部门剥离,将日常联系指导权从工商联剥离,将这两大权力转移至商务行政机构,由它负责受理、审查登记注册、年检,同时行使日常的联系指导、监督管理职责。[17]282其理由在于,双重管理体制将商会与一般的民间组织同等对待,未考虑商会的特殊性,因此将商会的注册登记管理交由民政部门,导致外行管理内行。[17]279新的管理体制虽然将“主管”一词换成“指导”,但仍未摆脱双重管理的思路,反倒衍生出新的问题,至少“指导者”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含糊不清的,反倒成为推脱责任的借口。

(三)构建并落实财税政策支持体系

构建并落实财税政策支持异地商会发展的制度体系应纳入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中进行。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还很不完善,制度框架、政策目标、实施细则均比较滞后,缺乏可操作性,既缺乏对非营利组织资助的规范和标准,又缺乏对非营利组织资助的问责和绩效控制。因此,需要构建并落实财税政策体系,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一是制订有关财政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体系,二是尽快形成并落实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三是丰富财政资金支持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和方式。

(四)加强异地商会自身建设

在外部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异地商会自身的建设成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强弱的关键因素。异地商会内部的治理结构成为自身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异地商会的人才队伍大体可分两类:第一类是决策层,主要是会长、副会长;第二类是执行层,是异地商会聘请的秘书处及各职能部门的专职工作人员。决策层基本都是兼职的,主要来自于企业中有影响力的企业家。所以,异地商会决策层首先要有奉献精神,心甘情愿为商会的发展奉献自己的精力和时间,奉献人力、物力、财力,乐于为商会做事。其次,要善于团结。异地商会虽然是来自于同一乡籍地,但是,内部还能细分为更多的地域范围、更小的乡籍,因为利益分配的问题,容易产生拉帮结派的现象。因此,异地商会的领导层要克服会员中小圈子的不利影响,将异地商会建设成团结和谐的群体。

执行层(尤其是秘书处)的人才队伍建设更是关键。由于异地商会的领导层都是兼职的,平时都比较忙,因此,领导层做出决策前既需要执行层提供必要的信息与资料,又需要决策后执行层不折不扣地完成,妥善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承上启下,不仅和决策层打交道最多,而且还和广大会员企业联系最多,秘书处的效能直接影响到异地商会在会员心目中的形象。因此,秘书处,尤其秘书长的人选很关键。很多异地商会都是从同乡中选聘秘书长,其理由是同乡之间容易沟通,容易取得信任,但也局限了选择范围。有些异地商会将副秘书长的选择范围扩大,不局限于同乡,以弥补上述不足。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首先是认真制订商会的章程。章程是异地商会的宪法,是根本大法,决定着其性质、权利义务关系、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决定着异地商会的发展,需要参与者认真讨论,取得多数会员、尤其是领导层内心的认同、尊重。章程的修订程序必须严格,不得随意修改、变更章程。其次是在尊重章程的基础上,认真制订各项具体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异地商会公开、透明的机制,让会员能够清楚地了解到商会的决策过程,增强商会的公信力、凝聚力。

三是完善组织架构。异地商会的组织架构一般都以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合作为基础。首先是建立健全决策机构。当前,异地商会的纵向权力机构(决策机构)一般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一般而言,日常决策由会长办公会决策,重要事项由理事会决策,特别重大事项由会员(代表)大会决策。但现实中,异地商会各级权力机构的权限与职责并不清晰,尤其是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的权限与职责不清,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应明确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的权限与职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是建立健全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由秘书处和各职能部门组成。秘书长统领秘书处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秘书长向会长办公会负责,秘书处下属各部,一般有会员部、维权部、宣传部、经营部、金融服务部等等。合理的异地商会的组织框架能够更好地实现、执行领导层的决策,提高执行效率,提高服务的效率和能力,获得会员的满意和支持。因此,根据异地商会的规模、会员特点、活动特点、战略任务厘定执行机构的组织框架也很重要。最后是建立健全监督机构。一方面,设立专门监督机构的异地商会还不普遍,另一方面,已设立的监督机构大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多是流于形式,要么无法监督,要么不敢监督。在异地商会换届风波中,鲜见其监督机构发声或发挥作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决策机构是否按照章程法律和章程赋予的权限决策,决策是否侵害了大部分会员的利益,以及决策层的决策是否得到正确的、不折不扣的执行。因此,亟需建立健全异地商会内部的监督机构、监督途径与方式,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完善上述基本架构的基础上,还要探索建立一些补充性的机构,比如,随着加入异地商会会员的增多,同业的会员也增多,不少异地商会开始建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建立能提高异地商会服务会员的能力。因此,建立专业委员会将是异地商会内部建设重要内容。

(五)强化筹资能力

异地商会的筹资来源一般有会费、捐赠、服务收费、商会经营收益等几个渠道。因此,加强异地商会的筹资能力主要是从以上几个来源着手。

一是稳定会费收入。稳定会费收入不仅可以充实商会的资金来源,还能增强会员企业的责任意识。大多数异地商会是根据会员在商会内的地位以及会员企业自身的实力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尤其对小微企业。这样既设置了一个门槛,不至于入会没有门槛而导致规模过大,增加管理难度。

二是鼓励探索以商养会,增加商会收入。不少异地商会在探索以商养会的道路上已经有不少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其一,服務收费。主要是商会为一些会员提供特别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比如商会帮助会员贷款,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或服务费。如北京江苏企业商会成立了一个投资公司,其运营模式类似于天猫,建立一个基于互联网的线上线下平台,然后把江苏的一些企业汇集到线上平台,再推向全国,在推广和宣传会员产品的同时,商会也能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服务收费。[18]北京福州商会和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先由商会整合所有会员所需的保险服务,再由商会以团购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不仅比会员企业单个购买享受20%的价格优惠,还能获得更好的保险服务。商会也从保险公司收取一部分利润,用于商会日常运行支出。[19]金华温州商会组织会员以团购的方式购置房产、店铺,能比会员单独购买获得更大的折扣。会员将所得优惠金额的1/3赞助给商会。仅此一项,商会每年就能增加近200万元的会费收入。[20]其二,商会与会员合作的收益分成。例如,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筹建互助发展基金,其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商会的日常开支。具体运作是,有一些会员企业有闲散资金,但没有更好的投资方式,就放到商会,由商会投资或用于会员企业互助发展,产生收益。这个收益由商会与资金所有者分成。商会所得的那部分用于其日常开支。北京陕西企业商会规定,每位副会长负责协调他所在地域的政府关系,谋求与政府合作,将项目通过商会平台来完成,产生的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商会,作为商会的会费。[18]其三,成立商会的实体企业,利润的一部分用于商会运行。比如,金华温州商会成立温商投资公司,该公司每年将10%的利润赞助给商会。预计仅此一项,商会每年就能获得近200万元的会费收入。[20]杭州市温州商会曾通过投资来解决商会活动经费问题,例如会员共同出资4000万元在海南投资房产,将赚来的6000万的一半用作商会的会费。[21]其四,商会资产的经营性收入。浙江金华温州商会在换届时获得理事以上的赞助费近600万元,商会把这笔资金以法律允许的利率拆借给会员企业,每年获得的200多万元利息用于商会运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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