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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模式的法律思考

2021-03-24张辛茹

银行家 2021年3期
关键词:银行产品管理

张辛茹

导语: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确立了“一级托管”的登记托管体系。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一级托管模式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2019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要求理财子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多级托管模式,由托管人为理财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服务。该制度安排为我们进一步思考和完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制度提供了契机。笔者将从托管银行的角度,探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制度变革的必要性,并对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模式提出若干建议。

债券市场托管模式介绍

目前国际债券市场主流的登记托管模式为多级托管,比如美国、英国、德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等。在多级托管模式下,中央登记托管机构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分别作为一级和二级/多级登记托管机构,向进入债券市场的投资者提供债券登记托管服务。具体而言,中介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央登记托管机构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载其受托的所有投资者持有的债券,同时在自有系统中为投资者开立二级托管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的债券信息。中介机构并非债券实际权益人,而是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债券的机构,即“名义持有人(nomi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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