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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罗盘”:“情”“理”“法”关系的融合与互通

2021-03-24向征

理论导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向征

摘 要:“情”“理”“法”是协调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主要依据,“情”是基础,“理”是“情”的规则化,“法”是尽“情”适“理”的设计。三者虽在目标和源生上具有一致性,但在社会生活中却常以矛盾的形式引起人们的关注。不同的文化视阈下,对“情”“理”“法”的关系看法不尽相同,三者以一种哲学式的否定之否定的逻辑不断相互促进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结合我国的文化特征和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促進三者融合互通,建构完善与“情”“理”精神相一致的法律制度体系,杜绝不合乎现代社会之“法”的“情”“理”对“法”的干扰,善用中华文化之“情”“理”释解现代社会之“法”。

关键词:社会治理;“情”;“理”;“法”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3-0087-04

“情”“理”“法”是人类协调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整合的基本依据,三者在社会秩序的调节中发挥不同的作用,目标上具有统一性。但在社会生活中,它们却时常因彼此的冲突与矛盾引起社会成员的广泛关注,对社会的有效治理产生干扰。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有必要在一般性和特殊性上对三者的关系进一步厘清,有效促进“情”“理”“法”的融合互通,建构符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制度体系。

一、“情”“理”“法”关系的逻辑辩证

简单来说,所谓“情”,是指基于人性禀赋及其心理特征而形成的感情及其行事倾向;“理”,通常被理解为“道理”,是指蕴含在自然万物、社会、人自身之中的条理与规律;“法”则与制度紧密相连,被视作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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