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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处罚条款明细

2021-03-24

口腔护理用品工业 2021年1期
关键词:管理条例责令监督管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处罚条款明细

序 号行政处罚案由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16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17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擅自配制化妆品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18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19化妆品经营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20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21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生产、经营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点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22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3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4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5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6化妆品注册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27化妆品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28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29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30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答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道“只导的生主出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记还大正A天565小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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