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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货拉拉事件”谈网络平台侵权责任

2021-03-23法人李辽

法人 2021年3期
关键词:服务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李辽

3月1日,法治日报社《法人》杂志举办了一场主题为“互联网平台的责任研讨”的在线沙龙活动。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增瑞、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大有、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伍春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司南、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围绕最近与货拉拉、珍爱网有关的两起案件,就互联网平台侵权责任的热点和难点话题展开了讨论。

平台安全保障缺失

伍洲奇:在“货拉拉事件”中,货拉拉平台用户车莎莎为搬家在晚上坐上了一辆货拉拉面包车,半小时后货拉拉司机拨打电话告知120和110,车莎莎从车上跳窗。最终,车莎莎在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事后发现,“不到10公里的路程,偏航了3次”。

涉及“珍爱网”的案件中,据云南检方公布,被告人李祉谌通过“珍爱网”结识被害人欧某后,双方确认为情侣。后欧某发现李祉谌与其他女性朋友有联系而产生纠纷,被李祉谌杀害。

请问各位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平台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胡增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首次确立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三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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