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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节选)

2021-03-22

四川畜牧兽医 2021年3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兽药畜牧

一、抽样和检测的总体要求

(一)抽样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

(二)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违规用药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按照两个时段(6月底前为第一时段,7月至11月底为第二时段),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检测按照《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中监所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对于已发布过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来源。

(六)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

(七)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官方兽医所在单位)及其所在地省级和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每发现一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获得结果后按要求填报表格。

二、检验结果处理应用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兽药残留超标阳性样品的后续处理,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跟踪督办,样品来源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农业农村部门、海关部门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被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兽药、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及时报告本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 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及时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附录:1.检测项目

2.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略)

3.抽样、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略)

4.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略)

5.推荐检测方法(略)

附录1 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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