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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吹风

2021-03-20

四川劳动保障 2021年2期
关键词:经办用工仲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90 号

各地人社部门要与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联合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要建立完善信息交换、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人员信息、事故信息、职业病信息和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工伤信息等相关数据共享,及时对各类安全隐患、工伤事故苗头性问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现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重点治理,提出限期整改建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128 号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应遵循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优质高效、安全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线上服务实行一网通办,线下经办实行综合柜员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势,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91 号

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是防范基金风险的重要环节。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配齐配强专门工作人员,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0〕33 号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通过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委托仲裁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四)同一案件中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98 号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企业间共享用工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时了解企业缺工和劳动者富余信息,免费为有用工余缺的企业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加强职业培训服务,对开展共享用工的劳动者需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对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有效防范用工风险。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129 号

工伤保险经办应遵循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优质高效、安全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线上服务实行一网通办,线下经办实行综合柜员制。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技术优势,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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