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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候法体系下能力建设制度的发展变革及中国因应

2021-03-19潘晓滨刘蔚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能力建设

潘晓滨 刘蔚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引入能力建设问题,到《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行动计划》《哥本哈根协议》等一系列法律与政策,国际气候谈判对能力建设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巴黎协定》第11条明确“能力建设”框架条款,以及巴黎气候大会决议通过成立的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从机制和体制两方面奠定了能力建设法律制度。卡托维茨与马德里气候大会分别对能力建设的实施路线与实施内容进一步明确,标志着能力建设制度已进入可操作阶段。我国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参与国,更应积极融入能力建设制度的构建进程中,无论是在谈判基本原则立场的坚持层面,还是在组织机构、技术资金等国内法治保障的建设上,我国都可以发挥必要作用,同时还需多维度开展国际合作和推动公众参与。

能力建设制度的早期历史沿革

能力建设问题的提出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最早确立了划分两类国家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明确发达国家应当为各自历史排放担责的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如何纳入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轨道中而进行早期探索,对能力建设的相关规定在各缔约方大会上逐渐变得明确清晰。《框架公约》关于能力建设的初步设想是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逐步提高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以及参与全球气候环境保护合作的能力。其中的能力建设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其履行公约义务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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