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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对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探析

2021-03-16叶诗雯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1期

摘要:盜赃物之善意取得制度,于现今比较法视阀下,各国或地区往往对其具有明文规定。然而,在我国,《民法典》至今未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定,现有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前后不一,导致实务中对此适用较为混乱。本文不揣浅陋,拟通过对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理论进行研究、分析与考量,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盗赃物善意取得在我国的困境及解决路径作一肤浅的讨论。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

善意取得,即“即时取得”,以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为嚆矢,即向你赋予信赖之处予以寻求。当物之所有权人将归属于自己的动产转移给他人占有,如果该他人将该物让与给第三人,则只能向该他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其物。这实际上是基于日耳曼法所实行的占有(Gewere)制度,即占有与本权统一。但这实则与罗马法时代所实行的基于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对所有权所赋予之绝对保护相抵触。

自近代以降,各国善意取得制度将物界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并以此作为其建立的前提。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前者,而盗赃物作为后者的一种,原则上不被囊括在内。我国的《物权法》与《物权编》未及于这个问题,目前迄无定论。本文不揣浅陋,将针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探析。

一、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理论考察

于现今域外比较法和地区的视域内,善意取得制度在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被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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