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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完善

2021-03-16许海生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1期

许海生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诉讼中证明妨碍现象也屡屡发生。证明妨碍行为损害司法程序有序进行,损害了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但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指导案例的匮乏、法官水平的差异,证明妨碍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故而,无论是基于保障公民权利还是维护司法权威,完善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都是关键的一环。

关键词:证明妨碍;证明责任;协力义务

一、民事诉讼证明妨碍概述

证明妨碍是指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负有法定协力义务的案外第三人因诉讼中或诉讼外的作为、不作为,故意或过失地妨碍当事人使用证据,从而导致当事人或举证不能,或举证困难,或损害了司法秩序进行,或造成法官难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行为及后果。

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有四,分别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1。就我国目前的理论和司法实务来看,主体要件主要指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客体要件扩张到了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而客观要件,除了证明妨碍行为、被妨碍人是否需要承受不利的裁判结果、妨碍人的特定行为与被妨碍人产生不利益的裁判后果之间是否应当具有因果关系,理论界还会考虑证据方法是否应当具有不可替代性和是否具有证明协力义务。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做体系化的规定,在2011年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法律中部分条文对证明妨碍的内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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