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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03-16王文轩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1期

王文轩

摘要:为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规定了针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鼓励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上的投入、研发,提高我国企业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给予政策性支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普遍存在研发费用核算和归集是否准确、政策把握、具体执行难度较大的问题。本文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费用归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剖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

为了大力推动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75%摊销。推动了企业针对新技术、新产品以及新工艺的开发与研究,提高我国企业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给予了很大的政策性支持。

一、当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的主要问题

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目前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口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依据是《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三是税收口径;主要由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和2017年40号等相关规定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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