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广告服务合同之根本违约
2021-03-16袁永华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1期
袁永华
摘要:经济活动中,广告服务合同纠纷持续不断发生。探索广告服务合同的特点与违约行为,特别是广告服务合同根本违约行为判定标准,全方位思考根本违约的考量因素,对广告服务合同的履行,避免根本违约导致的合同纠纷,无疑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广告服务合同;违约;根本违约
案情:某年1月14日,甲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商贸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拥有某卫视频道一栏目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冠名权、特约播放权、贴片广告(部分)时段等的经营权;甲方为扩大商业知名度拟通过该栏目进行广告宣传;双方合同就合作期限,首播和重播,每期节目广告时段。播出时长次,广告语,合同总费用和4次分期支付数额,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向甲公司交纳了首笔费用。甲公司在第一阶段播放了相应广告。商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第二笔费用,甲公司遂于次日起停播了商贸公司的广告。并起诉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解除合同,并负担诉讼费。商贸公司答辩称:对实际播出广告的时间期间无异议,但提出甲公司没有按约定播出广告,且存在漏播、少播现象。甲公司违约在先,商贸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法院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商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向甲公司支付第二笔广告费,已构成违约。商贸公司以甲公司存在漏播、少播现象故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辨称因无证据证明,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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