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决定获高票通过
2021-03-12叶蓝
环球时报 2021-03-12
关键词:制度
本报驻香港特约记者 叶蓝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1日下午以2895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在香港社会引发强烈反响。
“现场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1日就10项草案逐一表决,关于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排第五项。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宣布通过草案后,现场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
会议认为,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决定》共9条,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特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共五个界别、1500名委员组成;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后者须获得选委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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