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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诚信遭遇“跳单”“跑路”

2021-03-11徐澜涛

北京支部生活 2021年2期

徐澜涛

古语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不仅是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法律保障的道德底线。生活中如果遇到诸如“跳单”“跑路”之类的失信问题,如何应对?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完善了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中介人遭遇“跳单”怎么办?

2017年2月,马丽为出售其名下房屋找到中介公司,经中介公司介绍,马丽与买方刘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双方还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其中一条载明:如马丽、刘洁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私自或者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马丽、刘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介公司有权要求二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中介费。

2017年3月,马丽、刘洁与中介公司共同签订《解约协议书》,三方同意将此前签署的所有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代理等协议解除,中介公司退还已收取的中介费912万元。同时约定,马丽、刘洁及双方利害关系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渠道就上述房屋达成交易,如违反本条约定,应向中介公司全额支付已退还的中介费。

2017年4月,马丽与刘洁“跳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成交价与之前的买卖合同价格一致,并自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中介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刘洁将中介费全部予以支付。但刘洁认为上述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注意,属于格式条款,应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认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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