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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府际合作治理的实现机制

2021-03-11毛春梅曹新富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区域信息

毛春梅,曹新富

(1.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1100; 2.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稳步提升。与此同时,生态环境质量也逐渐成为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大制约和短板。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区域内多个地方政府,仅靠某一行政区域单独采取治理措施难以解决区域性的环境问题[1],因此,加强区域府际合作治理尤为必要。现阶段,国内学者在区域环境府际合作治理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第一,区域环境府际合作治理的困境研究。金太军等认为,区域环境府际合作治理面临理念认知差异、利益结构差异和制度机制缺失三大困境[2];崔伟认为,政府间协作存在治理理念的碎片化、资源和权力分配结构的碎片化、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碎片化等困境[3];李永亮等从主体、制度、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以及资源、规则和认知等方面分析了京津冀雾霾协同治理的现实困境[4-5]。第二,区域环境府际合作治理的博弈分析研究。薛俭等建立了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省际合作博弈模型,测算各省份最优的去除量并采用Shapley值方法合理分配各省份的治污成本[6];罗冬林等基于合作方承担的风险不相等,提出合作分配方案改进[7];高明等从演化博弈的视角,探究地方政府达成并巩固合作治理联盟的因素,指出合作收益是达成合作治理联盟的必要条件,而合作成本与中央政府约束的程度决定了合作治理联盟的稳定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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