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失信惩戒泛化问题需厘清制度边界
2021-03-10王文华
人民论坛 2021年4期
关键词:诚信
王文华

【关键词】失信惩戒 法治化 信用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5 【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对改善营商环境、打造诚信社会越来越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作为有效治理手段的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自2014年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以来,失信惩戒措施在建立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大力推动诚信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无论是“黑名单”还是具体的出行、消费、从业限制,都对公民权利与自由起到限制的作用,而来自公权力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评价,对“老赖”具有较强的威慑力,能够促使一部分失信人很快履约。
然而人们也发现,失信惩戒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从法院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到金融机构客户的失信行为、乱扔垃圾、恶意跳槽、逃缴水电和煤气费、高铁逃票、进食、霸座,乃至上访、不献血等,在不同地区皆被列入了失信惩戒的范畴。特别是继去年“献血加信用分”引起热议后,随着社会信用创新按下“快进键”,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惩戒过头、信用滥用等乱象,一些地方的信用建设仅靠文件驱动,用“文件落实文件”;还有些地方将上访、招商纳入信用评价,失信惩戒成了包治百病的“万金油”“万能药”,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导致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和扩大化。
失信惩戒是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当,会导致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与信息权、名誉权受损,个人消费与行动自由遭受不当限制,给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对企业而言,将严重影响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甚至导致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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