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改革下刑事辩护的问题与解读
——以C市为样本的实证研究
2021-03-09周秘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改革
周秘
(四川大学 四川成都 610207)
引言:增强刑事辩护力量——刑事诉讼改革的题中之义
庭审具有独特的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与维护公正裁判的功能,但在如何发挥庭审功能上,却存在截然不同的路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大包大揽,承担了主要的事实查明任务,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甚微;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消极中立,控方和辩护律师为查明事实而激烈对抗,辩护律师是法庭的积极行为者。从实践的维度上看,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庭事实查明逻辑俨然偏向职权主义模式,法官与控方掌握着法庭的进度,主导法庭审判走向,律师只是充当配角,作用的有限性堪忧。然而,这种职权主义模式庭审却无法承载实体真实发现之重任[1],由此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在这样的背景下,庭审实质化改革应运而生。可以说,在“证据认定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庭审实质化框架中,法官、检察官与辩护律师构成了一个牢固的庭审实质化“三角形”支柱,任何一个支柱出现裂痕,整个框架将面临崩塌的危险。因此,庭审实质化改革下,辩护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参与价值实际上是同等的。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都是“案卷中心主义”模式,辩护律师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2],与公诉机关相比实力悬殊。因此,增强刑事辩护力量便成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题中之义。
实际上,目前已有不少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刑事辩护问题的研究,但大多为法教义学层面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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