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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弃“虚幻的共同体”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国家观及其当代启示

2021-03-08赵亮

武夷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德意志意识形态虚幻恩格斯

赵亮

(福建江夏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50108)

吉登斯等西方学者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仅仅批判了资产阶级的国家观,并没有形成系统和完整的国家观。但实际上,国家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下文简称“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现实的个人”出发,立足于现实的社会生活,深刻地揭示了国家的社会历史起源,并阐明国家本质上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同时,他们结合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科学地描绘了国家的未来发展和演化趋势。“形态”中的国家观不仅批判了资产阶级国家的虚幻性,也是新时代我国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理论资源,富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现实的个人”及其社会生活与国家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现实的个人”是一切人类社会历史的起点和最初的历史前提。只有以“现实的个人”及其社会生活为理论起点,我们才能获得关于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的准确和完整的理解。同样的道理,认识和理解国家的起源、本质、历史演化等问题,我们也要把“现实的个人”及其社会生活当作理论起点,这是因为“现实的个人”及其社会生活是国家得以产生的可能性条件,国家正是在“现实的个人”的社会生活基础上产生的。[1]

要正确把握“现实的个人”这个概念的丰富内涵,我们需要注意到以下几个要点。首先,“现实的个人”是指活生生的、处境化的、扎根于现实生活的具体个人。“现实的个人”不同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理性的人”,也不同于斯密等人意义上的“经济人”。这两种理解都将人从社会关系和生活世界中剥离出来,都是对个人的抽象理解。其次,“现实的个人”的基本活动是物质资料生产(也就是劳动)。因而,“现实的个人”首先是劳动生产的当事人,是特定生产关系的承担者,比如资本家和工人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当事人,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人格化”。再次,“现实的个人”总是处于与物质资料生产相适应的某种社会关系之中,并且以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因而,“现实的个人”及其社会活动受限于特定的物质生产等客观条件。[1]

马克思和恩格斯发现,物质资料生产活动是人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就是说,“现实的个人”必须生产各种各样的物质生活资料,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才能生活下去。同时,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活动是人与其他动物差别之所在,后者只是被动地、本能地适应自然,而人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和目的在与自然的物质变换过程中改造和利用自然。物质资料生产活动往往具有鲜明的社会性,“现实的个人”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其他“现实的个人”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尤其是涉及生产分配交换的经济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稳固化就会形成相应的社会结构,进而产生建立在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基础之上的国家。没有在先的现实社会生活,也就没有国家。由此可见,国家正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一种表现。[2]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家观以“现实的个人”及其社会生活为出发点,不仅超越了黑格尔的抽象国家观,也与其他西方传统国家观区分开来。黑格尔将国家理解为普遍性的概念,看作伦理实体,将社会生活设想为国家的一部分,并把国家当作社会生活的基础。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黑格尔的国家观脱离了“现实的个人”及其社会生活,完全误解了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国家不过是一种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而已,要从社会现实生活来理解它。同时,也要注意到,“形态”所描述的国家既不是为了“幸福美善”等抽象观念而存在的抽象实在,也不是“上帝”或者“神启”所创造的实在,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历史唯物主义不是以“上帝”或者“幸福美善”等“观念”为出发点来揭示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也不是像“社会契约说”那样假设一个先于国家的“自然状态”,并将国家建立在“假想的”社会契约之上,而是立足于“现实的个人”,把国家观建立在现实的社会生活的基础之上。

二、“虚幻的共同体”作为国家的本质

在考察“现实的个人”及其社会生活的基础上,“形态”进一步揭示了国家的私有制和阶级起源及其作为“虚幻的共同体”的本质,完成了对国家神秘本质的“祛魅”。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从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的独特视角来考察国家产生的社会条件和社会根源的。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现实的个人”与“现实的个人”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分工。社会分工巨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进而导致剩余产品的出现。在这两个社会条件的基础上便有了私有财产以及私有制。社会分工的发展和深化以及私有制的建立逐渐导致“现实的个人”之间出现了个人的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以及共同体成员内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这种矛盾的出现是国家产生的前提条件,正是有了这个矛盾,国家才以一种相对独立于个人的特殊利益以及社会的普遍利益的特殊共同体的形式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国家的作用在于调和私有制基础上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以避免矛盾的激化导致社会的混乱失序。[3]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即使国家以相对独立的共同体的形式存在,国家这种特殊的共同体实际上并没有神秘性可言,它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1],而非真实的共同体。而且国家自出现那一刻起就烙上了阶级印记,具有强烈的阶级属性,是在阶级分化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伴随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导致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对立,即出现了在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上对立的阶级: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国家正是统治阶级用来实现其阶级利益分配,以及支配和控制被统治阶级的基本手段或基本形式。

由于采取了“虚幻的共同体”的外在形式,国家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具体来说,国家掩盖和遮蔽了其阶级统治的属性,国家以代表共同利益的名义掩盖了它实际所代表的特殊阶级利益的本质。从表面上看,国家在形式上似乎是具有独立性的,它不是任何阶级利益的代表,超越和独立于各种特殊利益,与任何现实的特定阶级利益都没有关系,它是超阶级的。这种表面上的独立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国家的组织和运行上采取普选制度。但实际上,国家并不具有真正的“独立性”和“普遍性”,它没有完全独立于各种现实利益,国家并不是普遍公共利益的代表和体现。相反,作为一种阶级利益的实现工具或实现手段,国家代表和维护的仅仅是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并企图将统治的阶级的特殊利益“标榜”和“粉饰”为普遍的公共利益。就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批判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它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实现其阶级利益的委员会[4],在根本上是为资产阶级的统治利益服务的。此外,国家还借助法律获得了合法性外衣。但是,法律并没有体现公共意志,作为根植于私有制并为私有制辩护的上层建筑,法律反映的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特殊意志。法律所规定的自由平等也是虚假的,正如《资本论》揭示的那样,劳动力与资本之间的交换完全不是自由平等的交换。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揭开国家神秘本质的基础上,还进一步揭示了国家对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制约。他们指出,对于统治阶级,作为工具的国家能维护和实现其特殊利益;然而对于被统治阶级,国家则是一种枷锁,完全限制被统治阶级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虽然“虚幻的共同体”是对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扬弃,但“虚幻的共同体”却没有给被统治阶级带来自由。这是因为,国家作为“虚幻的共同体”是一种与人的本质相异化的、相对立的异己性力量。[5]国家凭借暴力机关支配和统治着被统治阶级,使其丧失了自由以及个性和潜能。因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在国家的支配和控制之下,个人自由因阶级而异,是完全虚幻的自由。如同国家具有阶级烙印,个人自由也具有阶级烙印,它只属于统治阶级(比如只属于少数资产阶级),而被统治阶级(比如多数工人阶级)获得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可能性完全被国家机器否定了。因此,国家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特殊利益的工具,是束缚被统治阶级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桎梏”。

当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国家这个“虚幻的共同体”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人的自由,否定了个人具有全面发展的可能性,但是国家还不是造成人的奴役的根本原因。因为“国家只是为了私有制才存在的”[1],国家本质上是私有制的一个“随附物”。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来说,私有制(尤其是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才是造成人类的奴役和不公正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实现自由和解放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并打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虚幻的共同体”。

三、走向“自由人的联合体”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形态”中揭示了国家的未来历史演化进程,指出国家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凡是历史性的东西,都会经历有生有灭的过程。这意味着,正如阶级会随着社会发展而趋于消亡一样,国家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最终会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而趋于消亡,它不会一直存在下去。如前所述,国家是随着社会分工导致的阶级的尖锐对立而创建的“虚幻的共同体”。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高度发达,旧的社会分工、私有制以及阶级都会消亡。一旦这些产生国家的社会条件消亡了,调节社会利益和社会关系的国家职能也将随之失效。如此一来,作为“虚幻的共同体”的国家就将在历史演进过程中趋于消亡。

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虚幻的共同体”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但他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共同体本身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在他们看来,真正的共同体能够为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提供前提条件和社会基础。[1]这显然是由个人的社会本质以及个人对社会的依赖关系(即个人不能脱离社会)决定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真正的共同体绝不是阶级社会中的以国家的形式存在的虚假共同体,也不是作为原初的、作为人类生活场所的自然形成的共同体。[6]真正的共同体既克服了国家的虚幻性,也克服了异己力量的约束,不再是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桎梏和枷锁。个人在这种真正的共同体中自由联合,不再被片面化和被物的力量奴役,也不再被旧式的分工所束缚,因而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和解放。[1]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设想,“自由人的联合体”是国家的最终历史替代物。在这个“自由人的联合体”中,个人没有被既定的本质规定,个人不仅是完整的,也是一种海德格尔所谓的“能在”存在,向无限的可能性开放。因为在这个“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人不再受限于固定的生活范围,个人能够从异化劳动中彻底脱离出来,劳动也不再是人谋生的手段,而成为一种需要。相应地,个人拥有充足的自由时间,能充分发挥自己各方面的潜能,按照自己的兴趣来安排自主的活动。这样的一个共同体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描绘的共产主义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在“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特别强调,他们所谓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绝不是某种关于国家的理想类型(或理想国家),共产主义也不是现实社会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社会”,而是一场现实性运动。[1]具体来说,就是一场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的现实性运动。这场现实性运动,既不是发生于头脑之中的“思想实验”或者“头脑中的革命”,也不是发生于“彼岸”或者“来生”的运动,而是发生于“此岸”的、“当下”的现实社会中的一场运动,是在现实社会发展过程中“扬弃”“虚幻的共同体”的历史必然趋势。现实性的运动必须在现实世界中采用现实的手段进行现实的斗争。准确来说就是:这场现实性运动要求破除旧式的社会分工及其产生的条件,彻底地消灭私有制,消除人的异化状态和物的依赖关系,推翻和打碎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国家政权,建立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1]。对于这场现实性运动,马克思和恩格斯将其理解为全人类得以实现解放的可能性条件,认为只有通过这场现实性运动,束缚人类的枷锁才能被彻底“打碎”,人类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才能充分地获得个性自由和发挥潜能,即实现自由和全面发展。

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清楚地认识到,消灭阶级和私有制的现实性运动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真实的共同体”取代“虚幻的共同体”不可能一下子实现。国家的历史演进和最终消亡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发展过程。在“形态”中,他们深刻地指出实现共产主义的必要的社会条件,即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达。在他们看来,如若没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作为实现共产主义的必要物质基础,那么人类社会只会出现极端化和普遍化的贫困,普遍的世界交往也无法建立,人类的自由和解放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和完成。

归纳而言,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以“现实的个人”为出发点,深刻地阐述了国家的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它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特殊利益的工具,指出了国家只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最终将要被追求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真正共同体取代。

四、“形态”中的国家观的当代意义

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工作,并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如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总结了我国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制度优势、历史成就和历史经验,同时也明确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总方向、实现路径以及未来的工作重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将基本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我国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远景目标,并将“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作为“十四五”规划的六大目标之一。[7]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党中央着眼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新时代的改革开放以及国内外形势等背景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8],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国化的发展和创新。作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基本内容,“形态”中的国家观系统回答了国家的起源和历史演变、国家的本质以及国家的职能等理论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推进我国基本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理论资源,能够指导我国不断健全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效能。

首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看法,建立无产阶级新型国家政权以取代旧的国家机器,是无产阶级通过革命获得国家政权之后的重要任务。不同于旧国家政权,无产阶级国家机构体现人民意志,既为人民服务,也接受人民监督。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权力属于人民。[9]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体与国家治理并不冲突,前者是后者的根基所在。因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要积极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权益,加强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针对各种国内外的敌对势力,也要毫不犹豫地发挥国家的专政职能,以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其次,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是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基本立场,也是党的宗旨。以人民为中心要求不断巩固人民的主体地位,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不断加强和完善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的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权利;不断增进民生福祉,积极创造条件来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再次,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复强调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决定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国家的产生、演进和消亡都是生产力不断发展的结果。就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来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至关重要。具体来说,一方面为国家治理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没有生产力的发展,上层建筑层面的国家治理便失去了经济基础;另一方面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也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效能的基本标尺,生产力没有得到发展,国家治理的效能就低下。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狠抓经济建设以夯实经济基础,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既要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也要鼓励支持非公有经济的发展。

最后,“自由人的联合体”以及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思想能够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最终的价值旨趣。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家观的落脚点是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按照这一思想,我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义不仅仅在于建设现代化的强大国家,提升国家软硬实力和综合国力,以及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各项国家治理能力,而且在于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基础,从而为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以及走向“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创造条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宏伟构想,将充分保障人民的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权利,人的全面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与基本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等目标一起作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显然,这一构想充分体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远大理想,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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