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涵养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以辽宁省为例
2021-03-07马喆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马 喆
(沈阳工程学院 法学院, 沈阳 110136)
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尤其是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201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1〕428号)已经指出:“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14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4〕11号)指出:“完善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
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讲话中强调,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必须加快建立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生态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生态产品供给和保障生态功能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至关重要。
根据国家及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分类方法,生态功能区可以分为水源涵养型、水土保持型、生物多样性维护型等。因为不同类型生态功能区的功能定位不同、生态产品不同,所以适用的生态补偿制度也应当有所区别。辽宁东部山区是辽宁省重点水源涵养型生态功能区,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该地区的生态补偿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生态补偿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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