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角色异化和改良路径
2021-03-07张琪
文化学刊 2021年5期
张 琪
值班律师制度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向看守所、法院派驻专业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在认罪认罚案件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必须能够得到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帮助,并要求被追诉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部分值班律师角色异化的现象,从被追诉人的“维护者”变成了“见证人”。这不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逐渐偏离了立法初衷。
本文旨在探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角色异化的原因,并探索改改良路径。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角色异化的原因
(一)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混乱
对于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理论界与实务界尚存较大争议,主要的观点有“法律帮助者说”“辩护人说”“见证人说”三种观点[1],我国立法机关采取了“法律帮助者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条,值班律师是“为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立法者有意将其与通常概念的辩护律师相区别。从文义的角度,“法律帮助”是一个中立的词,与“辩护”的内涵显然是不同的。因此,值班律师在立法定位上并不承担完整的辩护职能。
然而,值班律师目前的法律地位在逻辑上是矛盾的。我国值班律师在法律定位上虽无辩护人之名,却行辩护人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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