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参与高校办学的法律资格分析
2021-03-05薛贤琼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薛贤琼
(四川师范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068)
社会企业(Social Ent erpr ise)早在欧洲、美国等经济发达地区得到了积极关注和迅速发展。2004年社会企业作为一个全新的的概念首次进入了中国视野[1],逐渐引起了学者的关注,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也随之日益增多。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基础,引介社会企业参与高校办学从而解决社会问题不失为一条可行路径。
一、社会企业内涵界定、组织形式、发展现状
(一)社会企业的内涵界定
对社会企业的内涵,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中,并未出现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的定义。在欧洲,1994年经济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社会企业是一种采取商业运用手段同时具备社会使命感的介于公私部门间的组织[2]。2004年,英国工贸部(DTI)提出,社会企业是一种具有社会目标的,不由企业股东和所有人获取最大利润且将利润用于社会目标再投放的企业[3]。1998年,美国迪斯教授在哈佛商业评论中提出著名的“社会光谱理论”,指出“社会企业是介于纯慈善与纯营利之间的连续体”[4]。美国社会企业联盟认为社会企业是一种“为实现社会或环境目的而运用商业手段的组织”,这一定义与美国社会发展的实际联系紧密[5]。可见,尽管社会企业的概念在定义上有差别,但都具备了两个基本的维度:社会目标和商业运营。社会企业是一个同时追求社会目标及商业运营的组织体,具有双重属性。
(二)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
对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其争议焦点主要为,社会企业是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还是一种基于现有组织形式上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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