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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过程与基本经验研究

2021-03-05徐磊

农村.农业.农民 2021年4期
关键词:农业生产

徐 磊

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内蒙古)位于祖国北部边疆,地域广袤。新中国成立初期,内蒙古农村同样存在剥削和压迫,农民生活贫困。土地改革完成后,虽农民生活有所改善,但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加之地区民族关系复杂,宗教思想深入人心,这对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造成了很大的阻力,但也形成了在全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特色。同时,因地广人稀,土地开发潜力大;生产方式落后,耕作技术不精良导致收成少,使得合作社的增产效果更佳,更能显示其优势。

一、内蒙古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过程

(一)农业生产互助组成立

1951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后,内蒙古领会文件精神,开始稳步地引导农民走“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道路,农业生产互助组开始成立,互助合作运动形成潮流。据统计,“至1952年底,全区已组织各种类型的互助组达13.9万个,其中常年互助组占34.3%,参加各类互助组的农户有68万多户,占总农户的51.6%。”

内蒙古的农业生产互助组与全国一样,不同的是内蒙古存在着半农半牧区和民族杂居区,蒙古族牧民和汉族农民常常因为生产上的问题而发生矛盾。因此,蒙汉族农牧民联合组成的农牧业结合的生产互助组成立后,蒙汉两族人民有了共同利益,加上对土地进行了合理的规划,于是有了“化干戈为玉帛”互相帮衬的场面。例如,“原临河影罗圈湾村高铭国蒙汉族联合互助组,汉族组员帮助蒙古族组员五十八耕种62.5亩地,而五十八帮高铭国等汉族组员放牧65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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