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技术开发合同的知识产权成果权属风险与防控
2021-03-02陈兴平吴红丽李梦景陈丽君
中国科技纵横 2021年24期
陈兴平 吴红丽 李梦景 陈丽君
(1.四川济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2.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3.成都康弘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4.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四川成都 610000)
2020年,全国技术市场共签订技术合同54.9万项,成交额2.8万亿元,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18.6万项,成交额1.1万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9.8%[1]。随着国内医药政策的变革如新药证书与生产批件两者分离,鼓励技术转移或者技术转让,2019年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合同数增幅最大同比增长29.4%[2]。为了加快医药研发创新速度,合作开发或技术引进活跃在新药研发的各个阶段,因技术开发合同的知识产权成果权属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突出。仅2020年最高院知识产权庭所受理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数量较2019年增长了18倍,充分反映出技术合作过程中权利归属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3]。根据《民法典》和《专利法》就技术开发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成果权属规定:由技术开发双方进行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从法定,即双方均可自主实施或普通许可他人实施。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法判断归谁所有的,归知识产权成果实际完成人所有。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或经验,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权属纠纷,从而制约研发甚至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文围绕药企在药物研发的各个环节中开展的技术合同可能涉及的风险,以案例的形式探究技术合同中成果权属的风险及防控措施,帮助药企更好的开展研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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