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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看农村宅基地流转

2021-03-01何静

当代县域经济 2021年2期
关键词:农村

何静

宅基地在适格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程序有序流转是新时代农村土地改革的重点,也是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举措。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法治的框架内,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新一轮改革,在法律层面和政策层面寻求宅基地流转制度的逻辑统一,对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宅基地权利谱系的三元划分

——作为所有权的宅基地权利。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意味着只有集体组织对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所有权处分,改变农村宅基地集体公有的性质,即宅基地所有权不会在私主体之间发生流转。明晰宅基地所有权归属集体组织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确权登记。但遗憾的是,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工作直至2020年才全面展开;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政策的缺失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实践中集体组织滥用主体地位侵害农户宅基地合法权利的现象亦时有发生。

——作为使用权的宅基地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有权主体依法对自己合法占有的宅基地按照住房保障或者经济利益的目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既可以在同一集体组织的成员之间发生流转,也可以在不同集体组织、农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通过转让、出租、退让、置换、抵押、继承等方式发生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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