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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不明时对单位调动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定

2021-03-01钱明轩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9期

钱明轩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约定不明,我们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何认定,由于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导致出现了认定的争议与难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地点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其工作地点,是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应注意的义务,工作地点的约定,应秉持可行,便利,准确,实际的原则,但在现实实际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模糊工作地点的范围,导致工作地点约定不明,企业希冀这样可以仅从自己的角度来任意安排或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而不用征求劳动者的意见,这仅考虑的企业运营的便利,忽视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这对劳动者的权利侵害极大。

何为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不明。

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不明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地理位置范围过大,如全国、全球、全世界等;二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并非具体的地理位置,如服从公司安排,根据公司经营范围;三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地点。

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的工作地点的认定

对于普通的劳动者而言,因严格限制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的过于宽泛的情况,因为劳动者就业考虑的不仅是薪资待遇、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还有工作地点的远近,对于此类普通劳动者而言,他们一般认知入职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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