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资审判专门机构设立之协同突破模式研究
2021-02-28陈幸欢熊文瑾
老区建设 2021年24期
陈幸欢 熊文瑾

[提 要]贵州、福建等地法院,均先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资审判专门机构,该创新和突破,均源于当地重大污染事件之倒逼。环资审判专门机构成立过程之实证分析表明,环资审判专门机构的快速设立,得益于条块关系下,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合力推动的协同突破模式。中国的压力型体制,以及条块政治形态架构之下,地方法院设立专门的环资审判机构,有遵从上级法院文件要求的因素,同时其作为地方政治体制的一个部分,其自身的政绩驱动也不可忽视。在协同突破模式的推动下,环境资源法院之设立有望成为现实。
[关键词]环资审判专门机构;协同模式;环境资源法院;地方法院
[作者简介]陈幸欢,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环境治理、环境司法;熊文瑾,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江西南昌 330013)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额度诉请精准化研究”(20FX06);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绿色原则下地方检察院参与民事环保公益诉讼研究”
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下,作为为生态文明建设承担保驾护航任务之环境司法,在近年迎来飞速发展的机遇期。作为法院内部承担环境司法具体工作的环资审判专门机构,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设立过程,在严控机构增加的大环境下,经历了怎样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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