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监管中的双随机模式应用
2021-02-27熊罗森
中国种业 2021年1期
关键词:农业
熊罗森
(湖北省武穴市农业农村局,武穴 435400)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的全面实施,各地各部门纷纷出台配套规定,农业农村部也先后印发了《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 号)和《农业农村部开展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2 号),将“种子监督抽查,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桑蚕、柞蚕种质量监督抽查”等14 项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纳入清单管理,由此,正式启动了种子监管中的双随机模式。
为了便于基层全面开展农作物种子双随机执法监管工作,降低监管成本,防范执法风险,优化种子生产经营环境,本文通过对种子常规监管的特点进行分析,提出了农作物种子双随机监管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步骤,供执法工作者参考。
1 农作物种子常规监管
1.1 监管主体《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是农作物种子的监管主体,农业农村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其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由此可见,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均可依法承担相应的种子监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持有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从事种子执法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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