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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审评中的常见问题及建议

2021-02-27张发云张强升贺振宇赵立彬

核安全 2021年1期
关键词:体系

张发云,张强升,贺振宇,赵立彬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为我国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目前,需要申请许可证的民用核安全设备仅限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中规定的19类机械设备、9类电气设备和5类后处理设备[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审评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能将其视为一个例行公事的行政审评,必须严谨、专业、科学地审评。许可审评主要由文件审评和现场核查两部分组成,申请材料的撰写水平,质保与技术能力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许可审评的效率,还影响着许可申请的成败。本文通过对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审评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建议,供申请单位参考,从而规避风险,提高许可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1 许可申请的相关法规

目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申请是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前提下,主要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03)及其相关导则和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管理规定[1-13],分别见表1~表3。鉴于相关条例和部门规章目前正处于修订阶段,申请单位应及时关注新版法规的修订进展及相应的变化情况。

表1 主要法规及配套规章Table 1 Main regulations and supporting regulations

表2 HAF 003及相关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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