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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理思考

2021-02-26杨宇泰

西部学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政治认同法理

摘要:全球化背景下,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认同建构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形成发展中存在交叉同构关系。政治认同视阈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围绕作为根本法制保障的宪法、作为核心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以及作为基本制度基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论证中华民族的国族属性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充分的法理支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理实践,就是通过引导与强化现代国民社会建构与国家族际政治整合,健全与落实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的社会场域保障,立足与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化运行,协调与结合共有法治精神家园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法理教育等,从而厘清现代性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间的内生互动关系,推动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实现,铸牢国民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深刻政治认同。

关键词:政治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理;法治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1-0022-04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召开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推进民族工作,依法处理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依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

一、问题的缘起

(一)全球化背景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面临着政治认同问题

全球化进程加速了现代统一多民族国家社会机制的深刻变迁与西方世界话语霸权的战略纵深。在全球化的网状世界中,政治认同的场域边界逐渐模糊,政治社会化打破了外部评价主体面临的层级式技术壁垒,解构了国家对信息的权威控制权[1];国家地位的去中心化趋势,会使得部分国民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受到西方意识形态的侵蚀。通过互联网媒介与资本市场,更加激进的民族分离主义、失控的极左多元文化主义、法西斯化的极右种族主义、恐怖异化的宗教原教旨主义等极端主义成为威胁与消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国民政治认同的重要手段,甚至可能形成由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颠覆而引发的严重政治认同危机[2]。同时,国内仍然存在的民族与区域发展不均衡、利益分配不公平等现实问题,也为围绕民族形态、民族身份、民族关系的政治认同建构提供了难以测度的变量。

(二)政治认同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联逻辑

政治认同具有类别化确认、比较化归属、区分化赞同三个逻辑序列,是确定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群体的归属符号边界与共同体权力的合法性要件,体现了共同体建构进程中个体与集体间主体间性与表意实践的能动调适与深化延展。以“五个认同”①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核心,中国特色的政治认同即指国民主动地以维护国家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本利益为首要政治价值位阶,对国家主权、政治结构、核心意识形态与相应行为模式、权力运行机制、民主法治环境等要素的认知、评价、接纳、赞同,并逐步达成政治认同的信仰内化。政治认同是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共同体得到基本维持、巩固和发展的社会心理支点,也是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生逻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立足于国民对中华民族共同体与现代统一多民族国家契合的这一根本事实的想象、感知与认同,这样才能通过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演化、完善与铸牢,反作用于国民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深化认同并升华理性与感性相统一的现代性爱国主义。

在政治认同建构过程中,若缺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规范、约束与引导,就可能会加剧国内各民族内部、各民族之间的社会分化与拒斥性民族意识,且被个别民族利益集团利用而不断挑战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合法权威与核心利益,出现“狄德罗效应”②下的“权利陷阱”与“反向歧视”。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建构过程与民族、区域、社会发展间的差异性张力达到失衡的临界点时,基于各民族群体彼此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现代化适应性,碎片化的逻辑可能会导致一部分国民被分裂性、强制性地同化到主体社会中,而另一部分国民则可能被限制在原生性的封闭隔阂的生存地域或面临异化风险的传统民族文化场域中,进而造成“相对剥离感”的蔓延,由此形成的次生异化的政治意识形态,具有消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危害民族团结与国民政治认同的巨大风险,有可能会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构成解构危机。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理基础

(一)宪法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法制保障

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为我国新时代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根本层面的法源依据,体现了党和政府将依法治国方略和民族事务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的紧密结合。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效力权威既来自于现代正义价值的中国特色化,也来自于中华民族演进的历史社会事实,更来自于具备原始与最高规范效力的中国宪法。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中华民族”概念写入了宪法,进一步“清晰了‘中华民族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话语定位与宪制属性,也为现代国家建设提供了递升载体与宪制秩序。”[3]宪法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理属性的效力基础,以最高权威规范的形式赋予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严谨的法理意涵与规范性效力: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建构与认可,并通过宪法赋予其正当合法性的,体现了国家强制力保障,是具备一定效力权威的社会意识形态法则。同时,宪法总纲第四条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条款的可实施性也得到了更完整的法理依据,从而推进在具体实践领域通过法制与法治的规范与惩戒配套的模式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更充分的法制保障[4]。

(二)中国共产党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领导力量

政党是社会主体权益表达与政治认同建构的组织基础与核心枢纽。完善党的民族政策与相应法律法规体系的关键,在于如何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动能转化为宏观层面的制度建设,并在微观层面切实保障与增益各民族的具体利益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福祉。在共同体语境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蕴育、提出以及其理论体系的发展,蕴涵着能动增益的现代性逻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是相辅相成的,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核心基准,反映着我国“新发展理念”指导下的经济价值需求、社会精神风貌与政治理想信念,凸显出党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过程中的与时俱进。因此,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领導力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刻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与执政理念,是中国共产党对新时代下民族关系与政治认同本质内涵的全方位解读,也是中国共产党意志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和谐共善的有机结合,更是未来中国共产党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意识形态范式[5]。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制度基础

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具备价值与工具理性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因素、区域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等多相结合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蕴涵着平等、人权、正义、法治、秩序等价值,使得我国各民族和谐表征的民族差异性得到承认、利益诉求的多元性受到尊重;其理论体系承载着以动态的政策与法律结构促进民族社会平稳变迁的政治责任,是对狭隘民族主义与泛国家主义的修正;再者,其族际整合功能旨在通过协调族际政治关系,将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维持、保护在和谐的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中心的稳定的政治共同体中,并巩固、强化各个民族的社会结合与政治认同,从而巩固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理实践路径

(一)引导与强化现代国民社会建构与国家族际政治整合

“中华民族”与现代国家观念相伴而生、同步形成,各种社会力量持续推进、互动融合,最终使具有民族聚合体和国民共同体双重属性的“中华民族”成为与国家疆域相一致的符号表征,并赋予了现代中国以深刻的民族属性[7],国民社会建构与国家族际政治整合始终贯穿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中。一方面,现代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法治运行基于各民族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实践,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基础之一是国民身份认同,因此国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与建构范式是厘清政治认同问题的起始点。个体在多元国民社会中是身份或地位的单元集合,国民与民族身份交互作用,对个体的政治认同起到了制约、控制和规范的作用;各民族在国民身份视阈下对国民社会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是能动建构与社会原生结构相互制约平衡的产物,始终处于“内”与“外”交错变幻的动态关系中。基于不同身份的存在逻辑的配套立法政策或许应始终围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国民社会的核心政治权益,进而依托国民社会为基底不断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另一方面,国族表现为主权民族与国家制度的结合,其制度化成为国家框架内最基本的人口结合形式与共同体理念的实践承载机制;通过民族认同与国家政治认同的有机结合,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备道义与法理基础的国家伦理。所谓国家族际政治整合是指“在多民族国家内,将组成多民族国家的各个民族维持在统一的国家政治共同体中和巩固、强化各个民族的政治结合的过程,也是多民族国家通过协调族际关系来维持国家的统一和稳定的过程。”[8]

综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立足于现代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制度支撑,并以此为基础引导与强化现代国民社会建构与国家族际政治整合。通过制度性赋权和族际整合实践,我们可以延展国民身份与国家权力间的互动关系内涵,在法治框架下渐进强化国民的整体性特征,帮助各民族群体逐渐向现代性国民过渡,巩固国民社会的内在驱动力,完善中国特色的“交往理性”,形成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核心的社会联结纽带,提升国民社会与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对于各民族各阶层国民的吸附力,实现政治认同的内化统一。

(二)健全与落实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的社会场域保障

现代性的政治认同建构由实质性与形式性相统一的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维系,同时其也涉及国家治理模式与权力机制的合法、合理性问题。具体而言在于能否通过民主制度与法治运行实现国民政治认同的基石框架设立、亚文化群体国民自由与平等权利的保障、各民族多向互惠福利的落实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领域的社会规范,是以秩序正义与自由平等等现代法治价值为核心导向,并结合中华民族的民族特性而置于共同体场域中加以平衡和融合的产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效力权威是多元的,不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效力权威,而是其学理基础的理性权威、宪法的法理权威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权威等不同权重的结合。

综上,法治社会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功能互通、体系互构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逻辑,始终围绕着国家对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场域的完善,有利于推进民族传统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衔接,将法治的核心价值与国民伦理精神提炼进各族人民交往交流交融的一体化凝聚进程中。我们可以良法善治地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通过法律将各民族国民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实质化,进而妥善处理平等性原则与差异性原则间的矛盾,抵御狭隘的竞争性民族主义催化的“群体蔑视”与“平行社会”的风险,缓和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间的逻辑冲突,切实帮助国民获得由法治保障的权利尊严。当然,概率性的形式化是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与政治认同的,权利保障的均质化也不能完全忽视区域性与社会性的差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仍需要基于差别化原则并引導相应法律与民族政策由均等化向普惠化拓展,尊重差异而非固化与强化,从而实现社会资本的能动高效配置。此外,宪法修正案中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可以进一步规范化表达,即在宪法序言与总纲中用更精确的法律语言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法理层面的定义与解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化本身也能促进宪法作为国家权力象征的质性塑造,维护宪法与法律在公共领域对于国民的权威性与认同基础。

(三)立足与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化运行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现代法治社会接轨,是民族自治地方国民能够享受到依法治国方略福祉,进而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化政治认同的基本要求。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依靠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完善与贯彻落实。同时,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的指导思想以及法律表述中,我们可以融入更全面透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相应法理阐释,并落实在具体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从而使得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整体运行机制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宏观建构达成平衡和综合,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在法制与法治层面的进一步完善,在民族自治地方国民得到《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的基础上铸牢国民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深其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认同。

其次,民族习惯法的发展与改良必须具有前瞻性,紧密契合平等自由与秩序正义等现代法治价值与原则,通过民族习惯法的完善进一步消除民族矛盾的潜在社会隐患。

第三,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共同体的建构始终围绕着社会结构的稳定调适与自治权的规范运行。

因此,自治权的法治化需要基于以下四个基本关系进行考量:国家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间、自治地方内部主体民族与其他少数民族间、跨区域的不同民族间以及不同区域不同民族彼此内部。需要注意的是,自治权的权力属性不是应然的强制性,而是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责任相统一的,落实自治权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但也是具有科学限度与规范性标准的。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机制的碎片化风险是指在政治认同的序列选择与自治权的权力实践中,以“国家为中心”可能会被“以民族为中心”所置换,造成特定情形下自治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权力于内外部的零和博弈危机[9],从而阻碍政治认同的平稳建构。在上述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完善配套立法与立体化的权力疏导与制衡体系,达成对自治权的平衡、引导与规范,使得自治权所主导的法治共同体合法、合理、系统化,进而深化民族自治地方国民对其的政治认同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四)协调与结合共有精神家园、中国法治文化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法理教育

共有精神家园是塑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民族精神共同体支撑。基于共有精神家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得以透过表层、繁杂的社会客观存在,把握历史的发展规律,以象征性的价值、仪式、符号概念和逻辑修辞体系,多层次地映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记忆、本质内涵与发展趋势[10]。中国的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共有精神家园内,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层面呈现的思维范式与行为模式,反映着国民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场域内对秩序、正义、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基本价值的真实诉求。若国民缺乏基本的国民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观念,会造成其难以与在依法治国框架下的现代法治社会融合。法治文化教育的强化有利于进一步树立法治社会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深化国民心中的法律信仰,保障宪法与相应法律的落实,使得共有精神家园的形成、稳定与法治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勾连,让各民族国民在依法保护自身的法权益的同时,铸牢整体性与个体性相统一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具有高度象征性的主观表达,可以通过累进式的沉淀路径,将内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涵、现代性法治价值原则与中国特定的国家历史情景相结合,依托国家权力对法治文化要素的整合,通过政治象征性仪式与逻辑修辞,不断将意识实质具象化[11],塑造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中心的现代性国族的整体法治文化。当然,即使在宏大叙事视角下塑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文化的过程中,我们仍不能忽视于微观视角对少数民族与边缘基层群体的人文关怀,也不能机械地剥离单一民族群体的独特性与异质性。我们还可以依托共有精神家园,加强国民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教育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法理教育。同时,在宪法的主导下以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政策等作为教育机制的保障;最终,通过现代教育的循序渐进,在法治与法制相统一的规范进程中,将各民族的民族精神逐步统筹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的民族精神塑造中,达成相互的协调、交融与增益,从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四、结语

在体识互构的辩证逻辑下,要求国家层面的政治制度建设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現代性法理逻辑适应全球疫情以及后疫情时代政治认同建构过程中的各种挑战。“铸牢”意味着要通过“批判—调适”机制,在观念与话语的结构性冲突中找到理论基点与平衡范式[12],完善功能更加先进、意涵更加深刻、结构更加完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而塑造与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民族精神,达成国民对其的政治认同,从而为我国在全球格局中获得更强大的精神动力与法理支撑。

注 释:

①“五个认同”:即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②狄德罗效应,是由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家叫丹尼斯·狄德罗发现。狄德罗效应是一种常见的“愈得愈不足效应”,即在没有得到某种东西时,心里很平稳,而一旦得到了,却不满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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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翔,李慧勇.“中华民族”入宪:民族共同体理念的文本轨迹和演化逻辑[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

[4]韩克芳.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价值、基础与路径[J].统一战线学研究,2020(5).

[5]青觉,徐欣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念内涵、要素分析与实践逻辑[J].民族研究,2018(6).

[6]周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在逻辑[J].学术界,2019(6).

[7]张淑娟.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三重意涵[J].学术界, 2020(1).

[8]周平.多民族国家的族际政治整合[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

[9]关凯.内与外: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中国语境[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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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吴玉军.论国家认同视阈中的民族认同建构[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9(1).

[12]周平.民族国家认同构建的逻辑[J].政治学研究,2017(2).

作者简介:杨宇泰(1996—),男,汉族,四川成都人,单位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民族政治学。

(责任编辑:马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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