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立法听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2021-02-25王腊生
人民与权力 2021年2期
王腊生
在当代法治化程度发达的国家,以听取意见、收集信息为核心的立法听证制度,在立法机关的法案制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首先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决策中引入听证制度。2000 年3 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规定了立法听证,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2015 年修改立法法对立法听证制度作了完善。本文仅就地方立法听证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其对策建议谈点个人粗浅的想法。
地方立法听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在立法听证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立法听证还处于工作探索、制度构建的阶段,还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需要不断加以总结提高。从我省实践出发,结合其他省市情况,我们认为,地方立法听证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听证的普及化程度不够高
在西方国家议会立法中,听证虽然不是一个必经程序,但也是一个基本程序,未经委员会听证就制定法案的情况是例外。比较而言,显然我国现在的立法听证的数量很少,没有普及。据有关方面统计,从2000 年立法法颁布到2015 年底,我国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地方立法听证只有150 多件。就我省而言,到今年1 月底现行有效的省地方性法规264 件,举行听证的也只有5 件;现行有效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410 件,五年来,举行立法听证的也只有18 件,其中有5 个市还没有举行过立法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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