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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臧某、郑某等盗窃案分析网络盗窃、诈骗的界定

2021-02-25庞茂富

客联 2021年12期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

庞茂富

摘 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手段发生的新型盗窃、诈骗层出不穷,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相关案件及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本文以真实案例出发,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探索刑法理论,通过刑法理论知道案例分析。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处分行为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某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获悉金某的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305000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臧某,预谋合伙作案.臧某赶至网吧后,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 元而实际支付305000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金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其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中的30500元随即通过臧某预设的计算机程序,经上海快钱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平台支付到臧某提前在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kissal23"账户中,臧某使用其中的116863元购买大量游戏点卡,并在其注册的淘宝网店上出售套现。

二、观点展示与案件剖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获得被害人金某财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此案中,嫌疑人将虚假淘宝付款链接发给被害人金某,诱导被害人金某点一下,从而获得不法财产。单单从行为的特性上看,金某点击“一元”的虚假付款链接的行为和点击虚假淘宝链接的行为并没有差别,都产生了被害人财产产生迁移的結果,方式上也合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中嫌疑人通过以虚假链接密秘盗取的行为才是造成受害人金某财产发生迁移的根本性行为,此前诱导被害人金某点击虚假淘宝链接的行为,是嫌疑人臧某为事后偷盗金某财产的准备行为,仅起輔助的功效。尽管金某的财产发生了迁移,但客观性上并不会有被害人金某的处分行为,主观性上,也没有相对的处分含意。因而,被告的行为不符刑诉法上要求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嫌疑人是以通过虚假链接完成嵌入被害人电脑上的木马程序的方式密秘盗取了被害人存款,符合刑法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应以盗窃罪论罪。

此案中嫌疑人臧某等人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文中将从下列三层面剖析:

第一,在行为主体只涉及到民事行为和受害者时,怎么辨别是成立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当行为主体牵涉到第三方时,该怎样评定与区别?第二,客观层面,当发生了财产迁移的客观事实时,如何辨别是成立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第三,主观层面,如何才可以评定为受害者具备处分意思?根据本案争议点,选取处分行为做为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突破口,通对处分行为的行为主体、处分行为和处分含意三个层面开展讨论,最终融合此案案件开展剖析。

“处分行为”是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要点。在中国,盗窃罪和诈骗罪是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最为普遍的财产性犯罪。依据我国的司法部门实践活动得知,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比照所述法律条文,被害人客观性上是不是有同意处分财产的个人行为,主观性上是不是有同意处分财产的含意,它是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所在,诈骗罪是根据“被害人同意处分财产”的个人行为而获得被害人财产,盗窃罪是密秘盗取财产的个人行为而获得被害人的财产。根据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分析,能够看得出,判断这二种财产性犯罪的关键所在被害人否存有“处分行为”。

在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上,主要要素便是被害人(受骗人)同意处分财产的行为主体适格,即被害人是不是有着相对的处分财产的能力。这其中包括二种状况:第一种是被害人和受骗人为同一行为主体时,被害人(受骗人)具备相对的处分财产的能力;第二种是当被害人与受骗人并不是同一行为主体时,受骗人执行了处分被害人财产的行为时,此时“处分行为”是有被害人财产的占据輔助人作出的。当被害人与受骗人为同一行为主体时,处分能力应以被害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根据;当被害人与受骗人并不是同一行为主体时,这时受骗人须具有一定的处分工作能力。实际来讲,受骗人需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管理权限和影响力。

处分观念是指客观上被害人对自身处分财产的个人行为是不是有了解及其了解的水平。刑法中要求的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客观性上,受害者具备有处分财产的个人行为,主观性上,也要有相对的处分财产的观念。有关臧某偷盗、骗案的剖析。

本案中,被上诉人臧某,通过虚假的淘宝链接,骗领受害者的钱财,构成诈骗罪沒有异议。但是对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评定,有不一样建议。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在客观事实表面层具备以下三大共同之处:第一,民事行为都做出了编造客观事实、瞒报实情的个人行为。前面一种,被告编造了沒有真实货源的淘宝店铺;后面一种,被上诉人瞒报了虚报支付连接中掩藏的恶意代码。第二,被害人都遭受蒙骗产生不正确的处分观念。前面一种,被害人误认为货款可以按照淘宝买东西步骤打进支付宝钱包的公共帐户中;后面一种,被害人误认为点一下一元支付链接就能支付成功。第三,案子中的被害人金某都是由于點击虚假的的链接随后造成其财产遭到损害,而且从表面上看,都是被害人金某自身积极付款货款。从而引起的难题是,一样是推送虚报的淘宝链接,为何却被认定为二种不同种类的违法犯罪。

在这依靠上文所论述的以处分行为做为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重要因素的有关法理学,对此案两部分客观事实开展逐一剖析。关于本案偷盗部分客观事实的法律剖析。对前一部分客观事实中,嫌疑人假称被害人金某订单取得成功,将木马程序掩藏在网络连接中的偷盗被害人财产。尽管被害人金某的财产发生占据转移,但被害人金某沒有意识到自身财产发生转移,因而金某不具备转移财产占有的主观性含意,欠缺了处分观念,不能认定为处分行为,因此,因为被害人金某沒有处分行为,此案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此案中,被上诉人使用虚假的链接使其当做骗取财产的专用工具,以被害人不具备处分的含意,应认定为盗窃罪。被告将虚假淘宝链接发送给被害人金某,给造成被害人造成不正确观念,金某认为处分价值1元的财产,然而被告事先在链接中嵌入网络病毒,造成向其转移了305000元。此案中处分行为主体都符合刑法中有关犯罪主体的相关要求,因此将主要从处分行为和处分观念两层面来剖析。从客观性层面看来,此案中的被害人金某作出了将财产转移占据的个人行为,不论是1元还是305000元,都是在被害人的实际操作下从自己帐户转移到被告的帐户内,客观性上完成了财产的占有。

但是,认定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也要根据被害人主观性上是不是存有处分观念来多方面判断。依据处分观念必要说,处分观念是处分行为的必要因素,只有当被害人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中具备处分财产的观念,这是认定嫌疑人成立诈骗罪的前提。否则,只能排除行为人成立诈骗罪,而是认定为盗窃罪或其他财产型违法犯罪。处分观念要求被害人在做出财产处分的行为时不但意识到财产转移的客观性,且还应了解到所处分财产的关联性。在此案中,被害人金某可以清晰意识到自身将一元财产转移占有的行为,并且金某对其处分的财产有清楚了解的状况下同意做出的,因而,被害人做出的转移一元财产的行为,能够评定为处分行为。可是针对剩下的305000元,显而易见,被害人金某沒有也不太可能了解到轉移其财产占有的真实客观性,不能将其认定为将财产转移占有的行为,财产的转移是将木马程序掩藏在虚假链接中,在被害人不知道的状况下,将其帐户内的财产转移占有,因此不可评价为被害人具备处分财产的观念。从处分行为看来,被告人的行为本质上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密秘盗取了被害人金某的财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综上所述,本案中,针对被害人金某1元的财产损失,被害人金某是在具有处分观念的情况下,做出的财产处分的决定,合乎刑法中要求的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可涉案金额明显较轻,不构成诈骗罪。对于被害人金某305000 元的财产损失,犯罪行为是在违反被害人自由意志的状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密秘转移了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罪。

有关此案诈骗这一部分客观事实的法律法规剖析。这一部分案件客观事实是,行为人根据虚假信息在网址上申请注册了一个没货物的店面,以廉价优惠促销吸引顾客(受害者)前去选购,后将虚假的淘宝链接发给受害者,受害者误认为产品的合同款会转移到担保其买卖的支付宝帐号内,实际上是通过虚假网站地址转移到行为的个人帐户中,受害者付款了合同款却不能选购到产品,因而遭到财产损害。这符合实际诈骗罪的犯罪特征,那么在全部过程中,受害者是不是具有处分含意,是不是根据错误认识做出处分行为才算是可否将个人行为人的行为判定为诈骗罪。在前一部分案件事实中,客观上都存在被害人金某资产上的占有转移,尽管被害人是想将对金融机构具有的债权转移到支付宝公司买卖商品担保的公共帐户,但因被害人金某点击的是行为人发过来的虚假淘宝链接,使被害人的资产转移来到行为人的个人帐户,因而遭到了资产上的损失,在这一部分的案件事实中,毫无疑问的是客观性上存在被害人转移占有财产的个人行为。因而,被上诉人假称受害人购买商品来卖,它将迫不得已认可那样一个客观事实,本害人不浅金某财产的一部分财产决策权迁移占据,符合诈骗罪中处分意识基础理论。行为人在根据此确立的处分意识的基本上,同意做出了迁移财产的处分个人行为。尽管最后金某的货款根据行为人在虚报淘宝网联接中嵌入的预置程序流程转到来到被告操纵的个人帐户,但它是行为人此前的诈骗个人行为所造成的,不可以由于受骗人金某沒有立即将财产迁移到行为人的账户就因而否认受害者的处分意识和处分个人行为。

三、结语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诈骗罪和盗窃罪这两个传统违法犯罪也主要表现更新的方式,如何准确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不管是在中国经济问题還是司法部门实践活动界都尤为重要。文中通过对臧某盗窃、诈骗案展开剖析,得到处分行为是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的重要的结果。在分辨偷盗、诈骗,坚持不懈“处分行为”的是区别二者的规范,从处分行为主体、处分行为、处分观念三个层面来开展综合分析,那麼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就相对性简易些。处分行为是判断诈骗罪至关重要的标准,是将财产转移给民事行为或第三者占据,必须融合主观因素来开展分辨:第一是看行为主体是不是适格,是不是具备处分财产的影响力和管理权限;第二是要分辨受骗人是不是在客观性上已经将财产转移给民事行为或第三人开展实际上的操纵或操纵。在明确存有资产占据迁移的真理的客观性的状况下,随后考虑到主观性要素是不是具有,即受骗人在财产转移的全过程中是不是造成了相对的处分含意。换句话说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必须客观性地迁移资产占有关系和和主观性处罚观念的主观因素统一。诈骗罪的成立,不但要求客观性上转移了财产占有,并且还要求被害人主观性上有着处分观念。反之,当行为人违背受害人的意愿转移受害人财产时,应以盗窃罪论罪。依据以上结论,臧某偷盗、骗案中行为人在被害人不知道的状况下根据木马程序不法迁移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应被评定为偷盗是完全正确的,行为人根据公布虚报产品信息,蒙骗受害人选购没货能发的产品,受害人根据不正确观念做出了财产迁移的处分行为,从而遭到财产损害。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要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不但要以行为人是不是存有处分行为做为理论基础,并且也要融合个例实际难题深入分析,这样才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陈嘉斌.论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D].厦门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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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颖.从对财物的处分行为辨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D]. 中国政法大学,2011.

[4]柏浪涛.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J]. 东方法学,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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